北京市属国企工资改革:实现"效益增工资增 效益降工资降"
人民网北京1月4日电 (朱江)据首都之窗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维护国有企业职工权益,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实施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实现“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
《实施意见》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确定的改革目标,《实施意见》明确,要突出北京市属国企在工资分配上的主体地位;对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联动确定;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据悉,本次北京国企工资制度改革遵循市场规律,突出“竞争越充分,政府越放权,企业越自律,分配越自主。”的原则,明确国有企业要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自主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
对竞争类北京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管理,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如果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可以调整为核准制;其他类型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如果自我约束机制健全,可以实行备案制。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一般按年度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可探索延长工资总额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
北京国有企业集团要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实施意见》规定,对于工资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全国水平的国企,其工资增幅和降幅实行分类调控,并明确了具体的调控方法。具体来说,经济效益增加的,竞争类、特殊功能类和金融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达到2.5倍以上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增幅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70%;经济效益降低的,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水平的,工资总额可以适当少降,降幅在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40%以内。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适度下降,具体降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实施意见》要求,北京国企要统筹考虑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提升职工满意度等因素,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收入能增能减。
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职级、岗位的工资水平,向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国企可对关键技术岗位的优秀人才实行年薪制并设立企业年金。
此外,《实施意见》提出,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不得违规设立福利性项目。《实施意见》明确,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