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省政府出台文件规范民办教育
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1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
营利性民办学校
据统计,我省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目前已达16386所,在校学生达282.05万,体量位于全国第一方阵。《实施意见》提出,义务教育阶段要始终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体,适度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同时,对民办学校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捐资办学。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自主选择后,依法依规按时办理分类登记。
民办学校学生
同等享受资助政策
为鼓励社会办学,《实施意见》提出放宽办学准入条件,加大扶持力度,相关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支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给予补助,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纳入当地教师培训计划。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实行免试入学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是近几年社会关注热点。《实施意见》要求,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入学规定,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入学考试。
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内容和办学地址,不得擅自分立、合并。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我省将积极引导民办学校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落实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应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鼓励举办应用技术类本科高等学校。
我省将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湖南日报记者 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