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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以更加精准的法治供给 依法保障吉林振兴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28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以更加精准的法治供给 依法保障吉林振兴发展不久前,长春市宽城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案件,张某某有自主品牌并已经营多年
原标题:以更加精准的法治供给 依法保障吉林振兴发展

不久前,长春市宽城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案件,张某某有自主品牌并已经营多年,搭售假冒注册商品,还未出售便被公安机关查获。检察机关认为,此案涉案金额62778元在同类犯罪中相对较低,社会危害较小。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营,保护原自主品牌继续生产,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这只是全省检察机关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众多案例中的一件。长期以来,省检察院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为全省非公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得到了省委的充分肯定,赢得了企业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拥护。

党组高度重视

创新司法保护政策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创新司法保护政策的角度出发,在办理涉企案件中,率先提出了“司法要严、政策要活、效果要好”的12字方针,创新制定了“六个正确区分”和“三个慎重”的司法政策。

特别是,省检察院党组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吉林期间的重要指示精神,带头部署落实《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带头研究推进依法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发展各项工作,坚持创新司法理念、不断着实服务举措、接续出台服务意见。

前不久,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实际,省检察院对司法理念进行了再度创新。一方面,把“司法要严、政策要活、效果要好”的12字方针发展为“平等保护、助大扶小、宽严相济、注重效果”16字理念。“平等保护、助大扶小”即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服务保障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宽严相济、注重效果”即从司法办案的“需求侧出发”,在办案中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做到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另一方面,把“六个正确区分”和“三个慎重”的司法政策,调整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适用“三严四宽”的特殊司法保护政策,确保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对侵犯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及经营自主权等犯罪,严厉打击;对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以及不当羁押、非法处置涉企合法财产等妨害企业发展的行为,严肃纠正;对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信息,严格保密。对企业家合法经营、改革探索中出现的失误失败,从宽处置,不轻言犯罪;对企业负责人行贿犯罪情节较轻或涉企纠纷达成和解,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从宽提出处罚建议;对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从宽办理、依法不予起诉;对涉案企业家需要在服刑期间行使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且不影响刑罚执行的,从宽把握、依法保障。

临江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某企业管理者李某、张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时,认为两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对非法占用林地进行整改绿化,且系初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两人回到工作岗位,使得企业有序发展,持续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通化市检察院办理的某房地产企业法人王某合同诈骗申诉案中,由于该案致使涉及千余户的棚户区改造工程被迫中止,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给动迁户造成生活困难,检察长姜洪涛担任办案组组长,检察机关认为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情形,向通化市法院提出抗诉,最终法院撤销原有罪判决。

“万分感谢通化市检察院的各位检察官,你们秉公司法、勇于纠错,让我感受到了公平正义!”王某说。

坚持依法精准施策

切实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按照《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十三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意见》的要求,相继出台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异地商会等25个工作意见,形成了“1+N”服务政策体系。其中,2016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检察院营造良好软环境“16条意见”,得到了吉林省委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

去年年初,省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支持建设新时代企业家队伍的指导意见》,以1号文件印发全省,通过13条举措切实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特别是,突出保护“四权”。

——依法保护人身权,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刑事犯罪,突出打击在企业建设发展或市场竞争中的村霸、行霸、市霸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犯罪活动。

——依法保护财产权,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敲诈勒索、侵占、挪用等侵犯企业家财产的犯罪活动,重点惩治黑恶势力强揽工程、强买强卖、串通招投标等侵犯企业家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监督,严厉打击“虚假诉讼”,重点保护企业家在民间借贷、企业破产、房屋买卖、驰名商标认定等领域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办案中,吉林省检察院、延边州检察院、龙井市检察院三级联动,协同延边州公安机关成功查办了延边某公司原副总经理与他人串通,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进行虚假诉讼、坑害所任职公司财产的三起系列案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09万元。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惩侵犯企业家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刑事犯罪,重点打击高新技术领域的侵权犯罪行为。为此,吉林市高新区检察院牵头成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和保护中心,被纳入吉林市高新区管委会内设机构,联合科技、市场监督等11个部门,积极为辖区内160余家创新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依法保护自主经营权,严厉打击破坏企业家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各类犯罪,突出打击侵占或挪用企业资金、抽逃出资、商业贿赂等妨害企业经营管理秩序、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家自主经营权。

去年12月7日,省委政法委出台了《吉林省政法机关依法保障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三十条意见》,聚焦我省民营企业发展的难点、痛点、堵点,针对民营企业的服务需求、保障需求、维权需求、公正需求、平安需求,对政法机关保障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一系列要求。

“省委政法委出台的30条意见中,有20项涉及到检察机关。”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书华说,这些内容,从司法理念到政策层面,对检察机关发挥各方面职能、全面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为落实中央、省委、高检院和省委政法委的部署要求,省检察院制定了《吉林省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10条意见》,提出突出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依法严厉打击涉企犯罪、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经营活动等10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为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依法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依据。

吉林、延边、通化检察机关制定落实办法,铁路运输、林区检察机关结合职能细化举措,受到民营企业家的普遍欢迎。

同时,他们还将继续完善服务举措,对标中央、省委和高检院的新精神新部署,修改完善《关于支持全面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构建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安全网”,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责编:王帝元、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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