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云南、湖南、安徽、湖北等多省已启动了古民居保护利用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工作。省政协委员李芳泓建议,鉴于我省古民居修缮抢救保护和适度开发利用的迫切需要,建议我省尽快启动《古民居保护利用条例》立法工作,真正让古民居“活”起来,让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传承延续。
古民居保护配套制度有待完善
不少传统民居正在逐渐消亡
李芳泓表示,目前我省古民居保护配套制度和标准规范有待完善。2006年修订的《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中,对古民居保护的表述过于简单且缺少配套制度和标准规范。一是对古民居主体及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不明确,相当一部分有价值的古代、近代建筑未得到认定或有效保护,也未对其时代和地域特色以及所具有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进行有效研究。二是古民居保护管理的原则、标准、程序、监督以及保护范围、保护责任、资金保障等具体要求不明确,如何在“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依据不足且不好把握。三是古民居保护的相关问责追责机制及其政策依据、责任主体、认定评估、奖罚标准等不明确或无法操作。
“古民居保护相关制度不适应当前需要。目前我省相关部门在古民居保护执法过程中依据的主要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63年文化部颁发)、《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古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从现实需要角度看,亟待推进创新。”李芳泓说,在整体保护制度方面,如何在“真实性、整体性、活态保护、适度利用”原则下,进行科学有序迁移、集中整体保护,其相关的规划、标准、流程等尚不明确;在规范管理制度方面,古民居管理职能交叉、权责界限模糊,已开发或正在开发的古民居抢着管,没有开发或尚未列入文物保护的无人问津,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城镇规模的不断扩大,古民居保护目前面临着严峻挑战。有的古民居年久失修、毁坏倒塌,难以形成地方文化标识;有的古民居过度利用、商业化开发和破坏性修缮,大大降低了古民居原有的魅力。“由于依法保护意识不强造成传统民居非毁即伤甚至逐渐消失的事件时有所闻,因而依法保护和适度利用刻不容缓。”李芳泓说。
建立古民居产权依法有序流转机制
整合创新让古民居重获新生
2018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市制定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
云南、湖南、安徽、湖北等多省已启动了古民居保护利用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工作,其中安徽省黄山市针对古民居“认领保护、抢修保护、迁移保护、原地保护、资金补助、古村落保护利用、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等7个方面分别出台了实施办法,有效增强了古民居保护政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建议我省尽快启动《古民居保护利用条例》立法工作,及早补齐短板。”李芳泓说。为此,她给出以下具体建议:
一、明确责任。古民居保护利用工作涉及发改、城建、科技、生态、文化、旅游等诸多方面,建议《条例》将古民居保护利用纳入全省城乡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支持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古民居本体保护向古民居本体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并重转变,让古民居在生命得到延续的同时,活化文化旅游业态,讲好陕西故事。
二、规范产权。长期以来产权问题制约着古民居的保护利用,建议《条例》将古民居产权流转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通过规范产权交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非公有资本参与古民居保护利用,维护古民居权利人合法权益,提升古民居市场化配置水平,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古民居产权依法有序流转的长效机制。
三、广开渠道。 针对古民居保护利用社会关注度低的现状,建议《条例》明确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通过出资修缮、认领认养等方式,参与古民居的保护利用,同时对其资格界定、权利义务以及领养认养形式、程序、奖惩和监管等予以规范,以促进社会力量对古民居保护利用的持续投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长效机制。
四、尊重文史。针对近年来我省古民居保护修缮中存在的千人一面、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的误区,建议《条例》明确古民居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确保古民居修缮过程中不改变原有形态、特征、设计、材料、工艺及其环境等,真实反映历史文物、人文典故、地域风情、民间习俗、技艺传说等信息,在有效传承延续中让后人“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五、整合创新。针对我省部分碎片化、零散化,无法在原地保护的各类古民居,建议《条例》明确迁移古民居的相关原则、审批、标准、流程等一系列规则。通过合理规范、科学有序的迁移,使那些濒临废弃的古民居重获新生,发挥承启传统文化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