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岳麓书院收费教授诉湖南省发改委 庭审双方争议原告资格)
自去年底以来,湖南岳麓书院收费问题持续引发舆论热议。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倪洪涛认为,拥有“多重身份”的岳麓书院收取门票行为缺乏合理性、合法性和必要性,并质疑岳麓书院收费审批程序、资金去向。为此,2018年12月20日,倪洪涛一纸诉状,将湖南省发改委告上法庭,请求确认湖南省发改委对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收费问题作出的批文无效。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今日(2019年2月22)上午,该案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外,倪洪涛在本案中所聘请的律师为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丕穆,而张丕穆本人也以同样事由、同样诉求,起诉湖南省发改委,两起案件在今日合并审理。
庭审结束后,倪洪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成为本次庭审双方争议的焦点。被告湖南省发改委认为,其作出的批复未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倪洪涛则认为,“我实实在在因为他们的违法行为受到了损失,怎么不具备原告资格呢?”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案将择日宣判。
岳麓书院收费被质疑违规
校方:政府部门批准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倪洪涛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2018年12月12日,他在岳麓书院大门旁的售票窗口购得参观劵一张,花费现金50元,检票进入书院游览二小时左右。倪洪涛发现,参观劵面盖有湖南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文物管理处的发票专用章,收款单位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文物管理处。
倪洪涛认为,岳麓书院向游客收取门票的行为,缺乏合理性、合法性和必要性。
为此,倪洪涛曾公开发文称,岳麓书院有三重身份:其一,作为湖南大学的一个院系,它不能收费;其二,作为1988年获批的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单位,它似可收费,但所收款项是专款,必须用于文物保护;其三,作为2012年认定的5A级景区岳麓山景区的一部分,在整个岳麓景区都不收费情况下,唯独书院收费,缺乏必要性和正当性论证。
倪洪涛的质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也将闻名全国的岳麓书院牵入了一场延续至今的舆论风波之中。
“岳麓书院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岳麓书院不宜以旅游景点的身份进行收费,而应以文物保护单位的身份收费。”倪洪涛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另外,根据《民法总则》第3章第3节的规定,湖南大学属于非营利法人即事业单位法人,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市场经营活动。
针对公众质疑,湖南大学曾回应称,岳麓书院门票收费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暂不实行全部免费开放”的规定,经政府部门批准后执行。门票收入主要用于岳麓书院文物保护、展示、研究等。
1月20日,湖南省发改委举行岳麓书院(含中国书院博物馆陈列馆)的门票价格调整简易听证会,拟将其普通门票价格从每人次50元降低为每人次40元。
倪洪涛对此表示,问题的核心,不是降多少钱,甚至不是收不收费,而是程序的合法性。
门票价格未听证
法学教授起诉湖南发改委
2012年,湖南省发改委批复湘价函(2012)77号许可文件,许可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对岳麓书院收费,门票为50元/人次,许可期限至2015年底止。期限届满前,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又报送《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湘价函(2012)77号文件的报告》,申请许可延续。
2015年12月28日,湖南省发改委向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作出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关于岳麓书院和中国书院博物院门票价格的批复》,岳麓书院和中国书院博物馆继续实行统一售票,价格为50元/人,批复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对此,倪洪涛认为,湖南省发改委在未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并对是否有必要延续许可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就径直作出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关于岳麓书院和整个书院博物院门票价格的批复》,决定将许可期限延至2018年底,“侵害了广大公众的的合法利益。”
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丕穆亦称,湖南省发改委作出的上述批复,违反了《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和调整下列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进行听证。其中包括公共交通、物业管理、有线电视、市内电话、重要游览景点门票等公用事业价格。前款所列价格项目,未经听证,不得制定或者调整。”
为此,2018年12月20日,倪洪涛起诉湖南省发改委,请求确认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关于岳麓书院和整个书院博物院门票价格的批复》无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倪洪涛所聘律师张丕穆本人也以同样事由、同样诉求,起诉湖南省发改委,两起案件在今日合并审理。
“2018年12月份的时候质疑岳麓书院收费的合理性、合法性,想促使它降价甚至免费。但湖南大学拿出了省发改委的批文,说是有政府批准收费的。”倪洪涛说,因此,就必须对湖南省发改委批文的合理性,包括收费实体上的合法性、程序上的合法性,提出挑战。
张丕穆认为,岳麓书院除门票价格未经听证外,其收费许可主体也存在疑问,“岳麓书院在获得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批复后,没有对收费项目、主体进行公示,也没有自己实施许可收费,而是交由另一单位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文物管理处向游客收取门票费。湖南大学岳麓书院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一)项的规定。”
“我们的诉讼是一个配套的质疑措施,以点带面的反思我们整个旅游行业收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倪洪涛说。
湖南省发改委:
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其无权诉讼
2月22日,倪洪涛、张丕穆起诉湖南省发改委案件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倪洪涛、张丕穆请求确认湖南发改委对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收费问题作出的批文无效。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一份行政诉讼答辩状中显示,湖南省发改委认为,其作出的1109号文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原告倪洪涛、张丕穆提起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
“我委作出的定价行为,属于价格宏观调控政策范畴,政府定价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湖南省发改委在上述答辩状中称,原告以购买岳麓书院景点门票、而门票价格是由发改委核定为由提及行政诉讼,混淆了接受旅游服务的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因此,“原告不能对规范性文件直接提起诉讼。”
湖南省发改委同时答辩称,其作出的1109号文件与原告无直接行政利害关系,原告无权起诉,“原告通过购买门票的行为与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形成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我委的批复未侵害其合法权益,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湖南省发改委行政诉讼答辩状(节选)
同时,湖南发改委认为,其做出的1109号文件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岳麓书院门票价格早在2012年即已确定为50元,2015年12月有效期截止,我委经实地调研、收集相关证据、听取意见,综合考虑景点建设情况和参照本省周边同类旅游景点门票价格水平,正式作出1109号文,符合法定程序。”
张丕穆则在答辩中称,湖南省发改委作出相关批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行政许可行为,“它的对象是特定的,这个批复就是给岳麓书院的;二,批复的事项也是特定的,即许可岳麓书院对外收取门票,且这个行为是在特定的期间内有效,比如三年;三,具有直接的执行力,岳麓书院直接根据批复对外收费。”
“该案是一个可诉的行政行为。”张丕穆认为,发改委对外的价格行为,不能游离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之外,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针对湖南省发改委“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说法,张丕穆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我们作为岳麓书院的游客,无疑是消费者,被告许可岳麓书院向游客收取门票费,该许可行为对于岳麓书院和游客均有行政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1109号批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07〕79号)是一个失效的规定,视为没有依据,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张丕穆说。
倪洪涛说,“我实实在在因为他们的违法行为受到了损失,怎么不具备原告资格呢?”倪洪涛、张丕穆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案件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