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磅!中央强调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将纳入干部政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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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规定》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含协管、联系,下同)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多地已经陆续出台《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坚持党政同责
《规定》提出,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等原则。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督促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等。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监管力量,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产业发展水平等。
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
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方面,《规定》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因履职不到位被追究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为加强食品安全领域工作,多地此前已陆续出台《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
去年8月,陕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新闻发布会,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并提出建立督查机制,定期对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及时通报约谈,限期整改。
而在2017年8月,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提出严格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完善考核机制,加大考核权重,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训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有6种情形之一将被问责
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上,奖惩分明。
其中,在奖励方面,《规定》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包括及时有效组织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连续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成绩优秀的;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规定》也明确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的6种情形,包括:未履行本规定职责和要求,或者履职不到位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有上述6种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要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预防或者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损失、挽回社会严重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或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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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丹 UN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