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400万买的宾利,开了不到俩月就坏了,还有售前维修记录 !车主索赔2000万)
长江日报公号消息 花400万元买的宾利,开了不到2个月,竟多次发生故障。
“车主”朱女士去4S店一查,该车出售前就被维修、索赔过,而4S店并未告知。朱女士认为,4S店及车辆进口商存在欺诈行为,及新车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于是起诉至法院,3月1日,该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事发:车辆销售前就曾维修
宾利车(资料图,图文无关)
诉状显示,2017年12月,朱女士准备买一辆宾利汽车。4S店工作人员建议将汽车牌照上到公司主体名下,可抵税款。
于是在2018年1月17日,朱女士以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名义,花费400万元购车。
2018年3月2日,该车行驶757公里时,发生驾驶系统故障报警。
朱女士于2018年3月10日至4S店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燃油泵模块及燃油泵故障,该故障此后又多次发生。
维修过程中,朱女士发现该车此前有拆装痕迹,经查询,该车出售前维修过。
4S店提供的检测报告未显示维修过的情况,而在该公司内部系统中却显示存在维修、索赔记录。
原告:索要2000万巨额赔偿
朱女士因购买、维修车发生各项损失计275万元,包括因维修支出的油费、误工费等。目前,车辆仍一直停在4S店内。
朱女士认为,4S店存在欺诈行为。
因此,她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4S店按购车价格的三倍赔偿1200万元;
要求撤销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400万元,朱女士返还所购车辆;
赔偿车辆购置税34万余元,保险费及车船税4683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86万余元;
赔偿因购买、维修车辆而造成的损失275万元;车辆进口商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总额共计2000万元左右。
被告:公司主体不适用于三倍赔偿规定
庭审现场,第一被告4S店认为,其并不知晓朱女士与科技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朱女士与4S店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她并非是本案适合的原告。车辆是以公司名义购买,公司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适用于三倍赔偿的规定。
此外,4S店还表示,在朱女士购车前,该店通过PDI检测并维修的是车辆的左后卷帘及车内阅读灯故障,不属于必须向客户披露的重大问题,属于新车交付前合理的整理行为,消费者可直接在4S店查询维修记录,也属于一种公开行为,不构成欺诈。
4S店称,该公司在检测发现该故障后已经维修至可交车状态,与此后的燃油泵问题无关,燃油泵问题属于交付后的质量问题,应适用售后的三包规定,而不应适用三倍赔偿。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车辆进口商认为,该公司不参与零售,未参与车辆的交易过程,也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