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级“拉黑”!这些人别想坐飞机高铁了)
近年来,医闹事件频出,时常引发关注和热议。
提及医闹,网友的声音往往是必须严惩!
2月25日,国家卫健委综合监督局公布了首批严重危害医疗秩序典型案例。
国家卫健委公布严重危害医疗秩序典型案例
据悉,国家卫健委根据公安部提供的相关信息,将刘某等193人列为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失信行为人。为慑违法者,警示不理性行为,医患各方共建更加良好的就医环境和医疗秩序,公布如下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2018年10月22日16时许,刘某在北京市海淀区空军总医院西门外以牟利为目的兜售专家号,扰乱了该地区正常秩序。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2
2018年10月29日17时许,占某等家属因其父余某在湖北省鄂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突发急性左心衰死亡,将病患遗像搁置于医院医纠办办公室,与医生发生争吵,扬言将开车撞死当事医生。10月31日上午,占某等家属又到鄂州市中心医院吵闹,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占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3
2018年11月3日凌晨,姜某陪同其妻子到黑龙江省哈尔滨二四二医院急诊科看病。因不满急诊科医师的伤情处置意见,殴打急诊科医师。随后,前往该院骨伤科诊治,又与骨科医师发生口角,并殴打骨科医师。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姜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4
2018年11月6日,梁某在湖北省兴山县人民医院医保窗口办理其父出院手续时,与医务人员发生争执后打伤医务人员面部、损坏办公物品。民警到达现场后,梁某拒不配合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大吵大闹,辱骂、威胁民警。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决定对梁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对其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合并处予行政拘留十七日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5
2018年11月13日17时许,病患家属张某、张某某、牛某某、黄某某将黄某尸体摆放在河南省新安县仓头卫生院诊楼大厅内,私设灵堂、摆放花圈、悬挂横幅,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经民警劝说、警告,张某某、牛某某、黄某某拒不服从。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张某某、牛某某、黄某某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给予张某某、牛某某、黄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6
2018年12月3日13时许,患者家属何某因小孩疾病诊断与浙江省绍兴市中心医院常医师发生争吵、推搡,继而殴打常医师。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何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何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7
2018年12月15日下午4时许,病患亲属张某1、张某2等多人在山西省长治和平医院正门口悬挂条幅、摆放花圈,向医院讨要说法。经民警劝解、警告后撤离。12月16日7时50分许,张某1、张某2等多人再次在和平医院正门口悬挂条幅、摆放花圈,严重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张某1、张某2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给予张某1、张某2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193人将被联合惩戒,坐飞机高铁都受限
据悉,这193名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失信行为人的信息,已经过全国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给参与联合惩戒各部门,共同落实联合惩戒措施。惩戒期限自行政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为期5年。
2018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明确规定:
“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将被联合惩戒。”
根据《备忘录》规定,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
(二)扰乱医疗秩序的;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六)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跨部门惩戒措施共16项,具体包括:
1、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2、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
3、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4、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6、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7、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8、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9、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10、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11、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12、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13、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14、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15、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16、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
网友怒赞:惩处措施真的很有必要
看完这些典型案例,网友怒了:
也有人为联合惩治的措施点赞!
还有人认为,应该弄清楚闹的原因,保护双方权益。
但有网友回复,以上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甚至以此牟利,必须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