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黎秀敏 通讯员邱嘉滢 邓欢 王俏玲 周思雅 无论去旅游还是家里蹲,都不要忘记“五一国际劳动节”是一个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特殊节日!“五一”劳动节当天,惠东县人民法院为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公布涉劳动者权益系列典型案例。以下这些情形,你有遇到过吗?
案例A
不服霸王条款拒签合同被解雇
法院判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被告黄某于2015年8月在原告惠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处填写了《入职表》,经公司副总经理同意,于当天正式入职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黄某担任公司运营总监,每月固定工资6150元。在黄某入职一个月后,公司向其出示劳动合同书,要求其在阅读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黄某在阅读劳动合同书中的条款时认为有部分条款无法接受,例如:“劳动者需提前2个月申请辞职,如果没有提前2个月申请就应向用人单位赔偿2个月的工资”,所以黄某拒绝签字,导致双方的劳动合同未能签订,但黄某仍在该公司工作。2016年,公司对黄某采取降职降薪处理。同年3月,公司通知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通知中说明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黄某阅读通知后,认为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内的条款仍不合理,故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天,公司向被告发出《辞退通知书》,仅给予一个月的基准工资和岗位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黄某认为公司无故将其辞退属违法行为,且未支付双倍工资,于是向惠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委裁决公司应向黄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36900元。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惠东县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应向黄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6900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B
使用未经公示的规章解雇老师
学校被判支付赔偿金
被告冯某于2005年入职原告惠东县某学校,任职教师。2008年,被告因怀孕生育离开学校。2009年,被告经该学校招聘再次入职任教。2012年,被告因怀孕生育二胎再次离开学校。在被告生育半年后曾致电学校要求回岗工作,学校以无需聘任老师为由拒绝被告回岗工作。被告两次因生育离开学校,期间学校均没有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被告也未因此事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权。2014年9月,被告因学校公开招聘再次入职任教。2018年,被告在教育学生过程中捏了学生的耳朵,学校获悉此事后,在同年2月24日以被告体罚学生违反相关法律为由,向其发出《XX学校辞退冯某老师的解聘书》,解雇被告。被告认为学校无故将其解雇,要求学校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但遭到学校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2018年,冯某向惠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作出仲裁决定书,裁决惠东县某学校应向冯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896.44元。因学校不服仲裁结果,于2018年8月到惠东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896.44元。
案例C
鞋厂老板拖欠工资“跑路”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
2004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唐某在惠东县吉隆镇开设鞋厂,雇佣工人进行生产。因经营不善,唐某于2014年9月6日在拖欠57名工人工资626815万元的情况下弃厂逃匿。同年9月12日,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厂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其于9月16日前发清拖欠员工工资。后工人代表变卖鞋厂机器设备后按照30%的比例发放工人工资。2019年1月9日,公安机关将唐某抓获归案。
惠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