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子婚后拒绝同房,结婚1个月就离婚……三亚中院这样判!
三亚的刘鑫与湖北的冯茜
通过婚恋网站相识
第三次见面
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从三亚到湖北
两人婚后一直分居
且冯茜拒绝与刘鑫同房
这场婚姻仅维持1个月左右
就开始上演离婚闹剧
为了拿回婚前婚后自己为冯茜花费的十几万元
刘鑫一纸诉状
让新婚夫妻对簿公
(网络图片
网聊聊出的爱情
婚恋网站结识女友第三次见面就领证
2016年,在三亚工作的大龄青年刘鑫,在婚恋网站上注册了一个账户,他希望能在网上邂逅温柔可人的另一半。
2016年9月,刘鑫在相亲网站上,认识了湖北女子冯茜。冯茜比刘鑫小4岁,自称是一家公司的文职,因父母催婚,加上自己年纪也不小了,想找个踏实可靠的男人结婚。照片中的冯茜皮肤白皙、长相清秀,让刘鑫很是心动。网聊中,冯茜说,她喜欢像刘鑫这样真诚、靠谱的男人。互加微信不久,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平时通过网络和电话联系,双方互称“老公”、“老婆”。
2016年10月中下旬,两人第一次见面。次月,两人又见了一面。2017年1月,冯茜告诉刘鑫,家人知道她恋爱后,催她结婚。两人通过微信、电话沟通后,刘鑫带着户口本从三亚飞到湖北,在冯茜亲友的见证下,办了订婚宴,次日去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后,刘鑫在湖北住了几天就独自返回三亚,冯茜则留在老家照顾患病的母亲,两人异地分居。期间,冯茜曾飞来三亚,短暂与刘鑫见过两次面,但未共同生活。
有名无实的婚姻
女方拒同房,结婚次月闹掰男方报警称妻子骗婚
2017年2月,两人因性生活问题发生争执。冯茜以其刚陪母亲做化疗不适合怀孕为由,拒绝与刘鑫发生性关系。刘鑫认为两人是合法夫妻却不同房,违反常理,进而怀疑冯茜系骗婚。
相互争执不下,冯茜便提出离婚,刘鑫表示同意,但要求冯茜退还10万元。2017年3月,刘鑫应冯茜要求飞往湖北与办理离婚手续,但因冯茜未将约定退还的10万元准备好,刘鑫拒绝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并独自返回三亚。
回到三亚后,刘鑫越想越气,为了尽快离婚拿到钱,他到派出所报警称冯茜骗婚。同年4月,派出所民警对冯茜进行询问后,认为此事属于民事纠纷,让他们通过法律途经解决。
劳燕分飞的闹剧
他要求妻子还18万法院判女方还9万
2017年4月中旬,冯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鑫认为冯茜系骗婚,要求其退钱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返还彩礼及各项支出等共计18万余元。刘鑫列举了婚前婚后为冯茜的花费:婚前,3次转账共计9000元给冯母看病、买补品;拿出5000元让冯茜母女去泰国玩;冯茜要买车,他转账5万元凑够首付;冯茜说结婚要有钻戒,他又给了4万元。婚后,虽没有一起生活,刘鑫出手还算大方,他还了7300元车贷,给女方5万元;过年包红包,给冯茜买上万元名包,买衣服、化妆品,花费不菲。刘鑫提供的单据和转账记录显示共计18万余元。刘鑫称,为了支付这些钱款,他生活变得困难,已经负债累累。
对于这些花费,冯茜大部分都承认,但其认为婚前的消费是刘鑫为了讨好她的赠与,婚后给的则是用于家庭生活消费。
经三亚城郊法院一审、三亚中院终审,认定刘鑫婚前转给冯茜买车的5万元和用于买钻戒的4万元,符合彩礼的基本特征,应当认定为彩礼,冯茜应该返还。婚前转账给冯茜让其母亲看病、买补品和出国旅游等钱款,属于为取悦对方作出的赠与或者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婚后的花费属于夫妻共同消费或夫妻共同财产。据此,两审法院判决冯茜返还刘鑫9万元。
律师说法
刘鑫前后为冯茜及其家人花费十几万元,为何最终只能拿回9万?北京盈科椰城家族律师团队首席律师罗荣表示,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彩礼,即婚约财产关系,另一个则是赠与。
婚后不共同生活
离婚时应退彩礼
关于彩礼问题,罗荣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刘鑫与冯茜领证后未共同生活,后双方同意离婚,因此刘鑫为冯茜花费的财产中,属于彩礼的部分,冯茜应予退还。彩礼怎么认定?罗荣表示彩礼特征有:
1.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2.按照某种习俗进行给付。刘鑫婚前转给冯茜买车的5万元、买钻戒的4万元是为了与冯茜缔结婚姻关系,也是很多地方的结婚习俗,因此,可认定这9万元符合彩礼的基本特征,冯茜依法应予返还。
买房买车婚没结成
受赠方应退还
关于赠与问题,罗荣认为,赠与可以是无条件的赠与,也可以是附条件的赠与。男女之间交往,为加深感情,互赠礼物,都属于为取悦对方作出的赠与或者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如刘鑫给冯茜母亲看病和旅游的钱,金额较少,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视为无条件赠与。区别于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大额财物,分手或离婚时可不予返还。如果是共同买房、买车等涉及大额资金,以婚后共同生活为条件的,若未结婚或婚后未共同生活,司法实践中会要求接受赠与一方退还。(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