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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记者暗访网络招嫖 用暗语交流 消息发完后即撤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16  来源:安和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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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窝点藏匿小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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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桐”本人。

交易 进楼即被盯梢

记者走进楼门的时候,一名身穿墨绿色短袖,身材微胖的中年男子紧跟着进来,其间多次观察记者。进入电梯后,记者按下9层电梯按键,该男子未动电梯楼层按键。电梯到9层后,记者走出电梯,该男子继续往上,电梯到11层停下,随后又下到1层。在9层的步梯间,地上有多个烟蒂,其中一个还在冒烟。

9层楼道内十分安静,“雨桐”的房间就在电梯正对面,灰绿色的房门上写着约定的门牌号。没等记者敲门,门就被打开了。开门的女子穿着白衬衫、黑短裙,烫染着一头黄发,她自称就是“雨桐”。

“雨桐”所在的房间是个套房。套房内的客厅开着灯,窗帘全部被拉上。客厅内,摆放着一张铺着花布的方桌和一组蓝色沙发。屋内除了她,未见到其他人。

脸上画着浓妆的“雨桐”,目测约三十岁,与介绍里的23岁明显不符。对此“雨桐”辩解称,年轻与老没有区别,自己比照片中“更漂亮”。

据“雨桐”介绍,她平时从事销售工作,有固定男友,当天是她在此处最后一天“接客”。而“小七”QQ空间中的照片,是她自己提供的。

“雨桐”介绍自己可以提供各类色情服务,并出示手机收款二维码要求先转账。记者以与照片不符为由,要求更换其他女孩,“雨桐”随即拿手机给“小七”发消息,并表示自己后面还有约,催促记者离开。

记者离开房间后,“小七”打来电话,解释“雨桐”照片和真人不符的事:“谁还能和照片完全一样啊。”电话里,“小七”催促记者离开该楼层。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截至8月13日,“小七”在QQ空间又上传多位提供色情服务女子的照片及短视频,其中一条动态介绍称,提供色情服务的地点仍为“小屯路附近”。

律师: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

北京康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立宏称, 现在很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便利进行卖淫交易,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组织卖淫罪。目前,网络卖淫呈现几种特点,警方打击难度大:卖淫女向兼具组织介绍双重身份转变,组织介绍卖淫变得更加容易简便;群员以微信群为平台,形成了涉黄利益共同体;趋中心化的组织模式以利益共享为核心,将群员结合成了微信涉黄生态圈;此类犯罪模式以其史无前例的涉黄资源聚集能力,通过为传统场所型涉黄、网络涉黄提供卖淫女资源的方式实现对接和融合。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关于组织卖淫罪的规定指出,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刑法》地三百五十九条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指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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