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酒局后独自打车回家 失联4天男子街头死亡)
在丈夫酒后失联4天后,杨女士最终等来了她最不愿意得到的消息。
3人聚餐
共喝了10瓶啤酒
杨先生31岁,住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十字附近,在一建筑公司工作。妻子也姓杨,今年33岁,夫妻俩有一个一岁多的小女孩。
8月16日下午5时,杨先生给同事张先生发微信约其吃饭。“我以前跟他在一个分公司,后来调走了。他说几年不见了,想一起吃个饭。”21日下午,张先生回忆说,杨先生的堂弟也在他们工地,晚8时左右,忙完工地上的事,他们三人就去科技七路的一家饭店吃饭。席间,3人喝了10瓶啤酒,到晚上11点左右走的时候,大家意识都是清醒的。饭后,三人打了一辆车准备前往西影路一家KTV唱歌。
张先生说,当车行驶到西影路一家酒店门口时,杨先生突感不适,三人便下了车,“下车后他就吐了,我看快12时了,就说快回家吧。”张先生随后就给杨先生打了一辆出租车,听到他给司机说去郭杜十字,他和杨先生的堂弟才放心回了工地。
当时和杨先生一起吃饭的堂弟说,杨先生走的时候意识确实是清醒的,“我们还问了一句是否要送一下他,他说不用。”
独自乘车回家却失联
次日凌晨已死亡
但当晚,杨先生并未回家,也没去单位,手机一直都处于关机状态,所有人都联系不上他。
找不到丈夫,杨女士向公安雁塔分局西影路派出所报了案。杨女士说,警方调取监控录像显示,当晚,杨先生搭乘出租车在小寨天桥下了车。20日,警方找到这辆出租车,司机说,看着杨先生醉了,下车后,他也没收车费。之后的去向,司机也不清楚。
8月21日清晨,杨女士说:“20日晚7时左右,派出所民警打电话告诉我,我丈夫找到了,人已经死亡,死亡时间是8月17日凌晨。”
警方给杨女士介绍说,他们在小寨附近的监控中发现了杨先生。监控显示:当天晚上,杨先生在小寨天桥下车呕吐,司机随后开车离去,杨先生看上去很不舒服的样子,几秒钟后,他躺在地上,之后一动不动。
“期间有很多人经过,但就是没有人拨打120急救电话。”杨女士说,直到17日凌晨6时,一位晨练的市民经过时发现她丈夫,才拨打了120求救,但那个时候,杨先生已经死亡。
没身份证和手机
身份确认耽搁了几天
医院报警后,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开始核实杨先生身份,但因为杨先生身上没携带身份证,他的手机又不见了踪影,所以派出所无法在短时间内确认其身份。
8月20日下午4时,小寨路派出所通过比对确认死者身份确实为杨先生后,通知了其家人。“我的家人下午4时就知道了,一直瞒着我。”杨女士说,后来还是西影路派出所民警告诉她的。
得知杨先生死亡的消息,整个家庭陷入了悲痛之中,“直到现在,我们都不敢相信这个事实。”8月21日下午,杨女士说:“今天早上根据派出所提供的信息,我们去了交大一附院。目前,我丈夫的遗体还在医院没有接回来,家里正在准备他的后事。而其死亡的具体原因,还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查。”
对于丈夫的突然死亡,杨女士最开始还想起诉和他一起喝酒的人,但21日下午,她又说,还需要再想想这个事情。
>>相关案例
酒局后出意外 有的判同饮者无责 有的判赔偿
近些年,酒局后死亡的案例屡有发生。
案例1:
2018年,《兰州晚报》报道了一个事件:一男子在一场酒局后不幸死亡,家属认为同饮者没有尽到必要的照管义务,直接将11个同饮者告上了法庭,索赔62万余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死者亲属的诉求,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饮酒死亡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在聚会喝酒过程中,没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过量饮酒而发生死亡的悲剧。
聚会过程中,饮酒者与死者之间仅仅是情谊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且在饮酒过程中,并没有恶意劝酒的证据,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且在死者醉酒后,其他饮酒人将其安全送到宿舍休息,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
案例2:
2019年,山东的刘某应邀参加朋友陈某孩子的满月宴,推杯换盏几个来回,刘某就有了醉意。散席后刘某独自回家,在途中不慎跌入沟中受伤住院。刘某认为是因喜宴的“东道主”陈某和同桌的朋友张某一直劝酒使其喝酒过量,最终导致其摔伤,便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其医药费及损失。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作为酒席的主办者及参与人,应对赴宴者的人身安全尽到最大的注意、保障义务,其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最大注意义务,导致刘某醉酒后自行离开发生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桌朋友张某与刘某共同饮酒时存在劝酒行为,饮酒结束后未能将醉酒的刘某安全护送回家,也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张某也应对刘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庭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陈某、张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
>>律师说法
同饮人未尽到照顾义务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北京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竞之:酒后,同饮人未将醉酒者送回家中或者使醉酒者在合理的时间内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如果产生意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同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此时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同饮人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同饮人未尽到照顾义务,与醉酒者的意外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责任的产生主要有两种:一种合同约定的,另一种是先行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约酒就是先行行为,在对方喝醉的情况下,有义务送回家,或者通知家人来接他,即使意识清醒,也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义务。若尽到义务,是不需要负责的,法律上是责任中断。若未尽到义务,则要看他在这个事情中起的作用大小,如果起次要作用,责任会小一点。
无法送达住所 需尽安全陪护责任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浩公:同饮者因为他们共同喝酒这一前置行为,就应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醉酒者安全地送到住所,如果无法送到,需进行安全陪护,并保管他的财产,直到他酒醒为止。
请客的人首先要承担责任,频频敬酒的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明知不能喝酒或哪怕知其能喝就无节制地敬酒,造成某一个人处于醉酒状态,清醒的人或者东道主就有义务送他回家或进行安全陪护。
关于意识清醒的问题,喝醉酒的人往往说自己没有醉,所以经常喝酒的人是能够判断他现在有没有能力回家,他是否处于安全的状态。法律上讲,东道主和频频劝酒的人,在法律上有义务让这个人安全。
死亡若和未履约义务有关 要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胡超奇律师:当共同饮酒行为可能导致同饮者陷入醉酒危险时,同饮者之间就基于先前的饮酒行为产生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提醒、劝阻义务,照顾、保护、救助义务,妥善安置义务等。基于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同饮者亦不得灌酒、恶意劝酒。共同饮酒人违反基于共同饮酒行为而应履行的作为及不作为义务,即是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
本案中,杨先生与张先生及杨先生的堂弟共同饮酒,杨先生出现呕吐等酒后反应,张先生及杨先生的堂弟在此时就负有一个轻度的照顾、保护、合理安置的义务,应将杨先生送至其亲属或医院等场所,但在本案中张先生及杨先生的堂弟未能完全履行该义务,如能确定杨先生死亡与张先生等人未完全履行该义务具有因果关系,则两人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