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辨属性加强监管保障网络互助健康发展
网络互助平台暗藏销售误导及信息泄露等风险专家建议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姜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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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纷纷推出众筹模式的“网络大病互助计划”,例如水滴互助、互助宝、相互宝、360互助、同心互助、美团互助等。据了解,这类“互助计划”一般采用会员捐赠型的众筹模式,即一人得病众人分摊。这类“互助计划”因价格低廉、购买快捷,一经推出就受到网民热捧。
有媒体报道称,目前,支付宝相互宝和水滴互助的用户量已经先后突破8000万,且用户数量仍在快速增长。
注册加入门槛偏低
互助分摊费用不高
在某互助平台上,《法制日报》记者尝试注册后发现,注册流程比较简单,只需要填写电话号码,再填写手机验证码即可注册成功。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如果要加入会员,需要填写守护人姓名以及身份证号。在加入过程中需要同意一些条款,条款内容大概是互助不包括的疾病如肿瘤、脑梗、脑出血、肝炎、艾滋病等,而且明确不可带病加入,有90天等待期。
在同意相关条款后,需要选择缴费方式完成加入。一种是0元缴费,需要绑定信用卡和储值卡;一种是支付宝充值1元加入。如果用户选择前者,在互助事件发生后才需要分摊缴费,成为会员满1年互助金额可达50万元,互助范围包括100种重疾、30种轻疾以及身故,互助金额不会下降,可以一直延续到99岁,加入后首月分摊费用免减。
此外,《法制日报》记者发现,加入会员时对女性和儿童的要求比男性多。
在另一个互助平台,《法制日报》记者发现,加入互助有三类互助计划可以选择,一是健康人群抗癌互助计划,即出生28天至65周岁间健康时加入,患癌时可获助(少儿可保白血病等80种大病),最高可获30万元互助金;第二种是大爱互助计划,即出生28天至59周岁专为患病人群打造,身患轻疾(冠心病、糖尿病)可加入,最高可获10万元互助金;第二种是综合意外互助计划,即1岁至65周岁意外伤残、意外身故可获助,最高可获10万元互助金。
微信扫码关注此互助平台公众号即可加入,然后选择符合自己的互助计划,等待期为180天,等待期内不可申请,但需分摊,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元,之后需要填写姓名、身份证信息以及充值金额。最低充值9元,最高充值300元。同时,建议充值30元以上,以免余额不足失去受助资格。
《法制日报》记者拨打了某互助平台客服电话,据客服人员介绍,对于申请互助金的会员,平台会要求申请人上传其疾病的相关资料,看申请人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互助范围。如果符合,平台将进行进一步审核,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走访患者住址、上班单位以及就诊医院核实相关治疗信息及医保信息。
客服人员说,证明材料必须是相关部门认证的二甲或二甲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如果走访和材料都没问题,审核通过后会在每个月7号或21号对患者信息进行公示,如果公示3天没有问题,在每个月14号或28号会打款给患者。
对于资金使用问题,客服人员直言,目前没有办法监测,资金有可能直接用于患者的就医费用,也有可能用于其他。因为平台没有发票,只是一个互助产品。
“我比较相信大平台推出的互助计划。”北京某高校学生刘佳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她在支付宝推出相互宝后就加入了,操作简单,分摊费用明细清楚,扣款也不是很多。
网络互助意义深远
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互助是一种古老的风险分摊机制,但互助与互联网相结合而成的网络互助是新生事物,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无太多经验可以借鉴。当前网络互助计划的快速发展,体现了人们对低成本风险分散机制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人们的风险管理意识,起到了健康保障教育的作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系副教授张俊岩说。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保险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任自立看来,网络互助作为新生事物,确实有积极作用,解决了相当一部分社会弱势群体的重大疾病费用问题。
但作为新生事物的网络互助平台或产品是否存在一些风险呢?
对此,任自立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可能存在产品误导或者销售误导;二是可能擅自改变会员公约或者对加入者的承诺;三是加入人员的个人信息可能泄露。”
任自立说,第一种误导风险是指人们容易被产品的30万元或50元的互助金所吸引,而忽略了一些申请的限制条件,其实并非都是顶格的互助金额发放,和病种、花费或是年龄都有关系,但平台在宣传时都称为最大互助额,而不强调约束条件,这会让加入的人形成期待落差。
“目前来看,网络互助平台还缺少监督机构,外界监督不给力,个人信息有泄露风险。现在许多平台都号称拥有8000万以上的会员,如果这么多的个人信息被泄露,那后果将不堪设想。”任自立说。
张俊岩说,作为新生事物,网络互助在会员数据真实性、互助资金安全性、互助计划合理性、互助事件真实性、平台数据安全性以及互助平台退出机制等方面都需要有完善的规范。早在2015年,原中国保监会就指出,部分“互助计划”经营主体的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且个人信息保密机制不完善,容易引发会员纠纷,存在潜在风险。
“例如,按照有些网络互助平台的声明,加入互助计划是单向的捐赠或捐助行为,会员并不能预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平台也不对互助申请人获得的互助金金额做出保证和承诺。再加上平台制定的互助申请审查机制,已经发生过会员申请互助时被不予互助处理的情况。再如,无论是预收费还是后付费模式,目前用户加入网络互助计划的成本很低,而遇到疾病或者意外时能够申请的互助金额相对较高,网络互助平台如何维持长期运营?从2016年至今,已经有多家网络互助平台退出市场。另外,由于对网络互助的性质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监管缺失,也给网络互助的发展带来不确定性。”张俊岩说。
平台自律力所不逮
政府监管刻不容缓
任自立认为,网络互助平台在现行的政策下只能作一个定位,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对其监督目前主要是靠各个平台单独自律,是自我约束,还不是平台之间的行业性自律。
“对于平台而言,这种自我约束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平台的出现和发展靠的是资本力量,而这种力量说明平台不可能永远做慈善、做公益,平台是要赚钱的,所以靠平台自我约束是靠不住的。”任自立说。
在张俊岩看来,按照保险法和目前的监管规定,网络互助不是商业保险。中国银保监会在《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中已经明确指出,大多数“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差异。目前国内保险行业有相互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社等,但“互助计划”与相互保险经营原理不同且其经营主体不具备相互保险经营资质。
“互助作为一种风险保障形式,在古埃及、古罗马时期就产生了。目前国内也有,比如全国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等,但以往的互助机制大多是在一个特定的群体内部运行。当前互联网与互助的结合将这种风险保障的适用群体范围扩大了,也由此导致对网络互助性质的争议。性质不明确,就难以确定监管主体。”张俊岩说。
因此,张俊岩认为,加大对网络互助运作的法治约束,健全监管体系是促进网络互助健康发展的基础,但前提是将网络互助的属性分析清楚。在网络互助中,互联网平台的作用、职能、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和每一个互助参与者之间的关系等,只有把这些问题研究清楚,网络互助才有可能健康有序发展。
在任自立看来,加强法治约束主要是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督。作为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政部门是监管部门之一。此外,互助平台又卖保险,和银行也有关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也有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