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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中国多地立法规制不文明行为 核心价值观入法应注意什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中新网
核心提示:多地立法规制不文明行为专家认为核心价值观入法应合理设置行为尺度又一个城市要处罚“马路低头族”了。近日,《嘉兴市文明行为促

多地立法规制不文明行为

专家认为核心价值观入法应合理设置行为尺度

又一个城市要处罚“马路低头族”了。

近日,《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这一条例针对“低头玩手机”过马路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或者嬉闹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通过立法的方式处罚“马路低头族”,早有先例。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禁止“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嬉戏等,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不文明行为,违反该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旨在“引导促进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的温州和嘉兴,都在立法时明确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这样的做法,在近年来并不少见。

多位专家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多地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探索和创新,值得肯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吕艳滨认为,多地通过立法方式对不文明行为进行规制,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摒弃不文明行为,很好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体现。

多地立法促进文明行为

尽管嘉兴市不是第一个立法规范“马路低头族”的城市,但这一举措仍然引起了舆论的热议。

《立法处罚“过马路看手机”,并非小题大做》《立法治理马路“低头族”,十分必要》《马路低头族“罚单”应全国推行》……对于这一做法,很多媒体给予了肯定。

“过马路看手机”的行为危害并不小,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人们对此虽颇有微词,但也无可奈何。

负责起草条例草案的嘉兴市文明办为了解哪些不文明行为最受公众关注,在草案起草前进行了充分调研,共发放调查表2900多份,征集到条目两万多条。其中,“不文明过马路”属于最为普遍的不文明行为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立法前的调研结果显示,人们对于治理“不文明过马路”等不文明行为呼声强烈。嘉兴市立法治理“马路低头族”等不文明行为的做法,很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较好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法治建设中。

除了不文明过马路,随地吐痰、赤胸裸背等不文明行为也成为多地治理的焦点。

今年8月5日至25日,北京市开展了促进文明行为社会问卷调查活动,为正在进行的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提供参考。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从建筑物向外抛物,行人或非机动车乱穿马路,赤胸裸背等行为,市民群众认为最不文明。在充分吸纳社会问卷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起草小组起草了《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法治的实践中,各地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和创新。天津、昆明、贵阳、银川、青岛、无锡等城市先后制定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地方在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时,基本上都会在第一条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和目的。例如,《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实现良法善治正确之路

“要发挥法律的引导促进作用,引导公众提升素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法治建设中,从而推动其立法目的的实现。”刘俊海说。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出台,使得温州成为全国首个对“斑马线低头族”作出法规约束的城市。在该条例施行不到半个月,温州就开出了首张罚单——2019年1月14日9时24分,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斑马线上的“低头族”市民胡女士现场开具了处罚罚单,罚款10元。

根据温州交警统计,截至目前,交警部门对斑马线上的低头族已处罚6119起,其中警告5496起、罚款623起。今年8月,温州交警部门对斑马线“低头族”进行常态化整治,加大教育处罚力度。经过一段时间管理后,市区行人过斑马线低头现象明显减少,文明出行习惯逐步养成。

吕艳滨认为,对于一些不文明行为,人们往往将之归结于不道德,然而,仅止于道德评价并不能很好地引导公众加强自律。近年来,一些地方通过立法的方式,对部分影响社会秩序和他人权益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符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大方向,对于倡导文明行为和治理不文明行为,有着积极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需要法治的支撑和保障。事实上,不仅仅是对文明行为的促进,包括诚信社会的建设等,都是如此。”刘俊海说。

刘俊海认为,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诚信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诚信社会与法治社会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一方面,诚信社会有助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另一方面,法治社会是诚信社会的根基,没有法治社会,就没有诚信社会。因此,全面建设诚信社会离不开公平有效的法治保障。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概括起来就是四个字——良法善治。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正是实现良法善治的正确之路。”刘俊海说。

与当下文明程度相匹配

今年6月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闭幕后举行了第十二讲专题讲座,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作了题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的讲座。

张文显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需要正确把握行为标准,合理设置行为尺度。核心价值观入法,既要引导、激励、约束,又不能超出高限、强人所难。

“如果简单地将法律视为提升道德的工具,会使社会生活泛道德化,甚至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法律与党纪的区别。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具有弹性标准的价值导向和价值原则,在融入法律的时候,要对社会文明程度和平均道德水平进行深入调研、科学研判,做到与当下的社会文明程度相匹配,与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相适应。”张文显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尤陈俊同样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在某种程度上做好道德法律化的分寸把握和力度平衡。如果将“任何社会成员均应履行的最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化,自然没有问题,但如果要将“那些作为理想的卓越的道德要求”法律化,则要特别谨慎。

尤陈俊强调,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此类想法或做法与社会结构、观念的现状与趋势是否贴合以及与其他制度之间是否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应当稳妥渐进,而不能骤然用力过猛,或者只有方向性的大想法但却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设计。

“这几年某些引发社会热议的道德惩戒泛化做法,基本上都属于过于急迫地将某些‘愿望的道德’法律化,而并没有很好地把握法律和道德的各自界限,结果很可能事与愿违。”尤陈俊说。

【编辑:张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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