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8日电 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国家统计局组成11个统计督察组,将于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开展第一轮统计督察,分别到9个省、自治区和2个国务院部门,督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履行统计法定职责、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等情况,以切实保证统计数据质量,为真实准确反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提供统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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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
国家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介绍,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按照《规定》,国家统计局此次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二是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三是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四是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同时《规定》也明确了对各级统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
《规定》对统计督察的主要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听取被督察地区、部门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等情况汇报。二是与被督察地区、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向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三是设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渠道,受理反映被督察地区、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四是调阅、复制有关统计资料和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进入被督察地区、部门统计机构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查询。五是进行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问卷调查,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赴被督察地区、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六是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其他方式。
按照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统计局将于2019年至2022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统计督察,实现全覆盖;同时,将对部分国务院部门开展统计督察;还将依据已督察地区、部门落实督察整改情况组织开展督察回头看。2019年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国家统计局将对9个地区、2个部门组织开展第一轮统计督察。
《规定》要求,被督察地区、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统计督察工作。被督察地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统计督察监督,积极配合统计督察组开展工作。督察涉及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向统计督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被督察地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绝、阻碍和干扰统计督察工作的,应当视为包庇、纵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该负责人指出,参加统计督察的人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坚持问题导向,严格遵守法律,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发扬优良作风,依靠干部群众,力戒形式主义,减轻基层负担,努力提高督察工作水平和效能,为真实准确反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提供统计保障。
《规定》要求,国家统计局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地区、部门反馈相关督察情况,指出有关统计工作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将督察意见书提供给被督察地区、部门,并将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其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督察意见应当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再反馈。统计督察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该负责人称,被督察地区、部门收到统计督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反馈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应当以适当方式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