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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中国婚姻无效或被撤销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22  来源:中新网
核心提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举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

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举行,本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了三审。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三审稿明确,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审稿还删除了“隔代探望权”的相关规定。草案对法定婚龄也暂未作修改。

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的常委会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还应当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草案三审稿还新增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同时,增加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关爱的规定。

另外,草案对法定婚龄暂未作修改。现行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维持了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在审议中,有的建议适当降低法定婚龄,但也有的意见认为应当维持现行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认为,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作决策。

“隔代探望权”被删除

草案三审稿删除了之前备受争议的“隔代探望权”。

草案二审稿明确,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的意见提出,这样规定对隔代探望的限制,没有必要。也有的意见提出,隔代探望权范围过大,容易引发矛盾,影响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还有的意见提出,法律不宜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的探望权,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隔代探望,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二审稿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有建议提出,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人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明确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统筹/徐锋

【编辑:房家梁】

原标题: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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