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络“引诱自杀”入刑!委员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十大建议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3岁男孩因玩游戏被父亲教训后跳楼”、“17岁少年连打40小时游戏后诱发脑梗险些身亡”……怎样才能避免类似悲剧?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时,这一问题引发热烈讨论。
增设“网络保护”专章是本次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亮点之一。不过,分组审议中,多名与会人员认为,“网络保护”专章中的规定还比较笼统、比较原则,如何帮助未成年人预防或戒断“网瘾”?怎样才能封堵住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制定出更加“给力”的法律规范。
建议1:通过网络“引诱自杀”可追刑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凶杀、恐怖、赌博、涉毒等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信息。
委员邓丽认为,除了该条款列举的“凶杀、恐怖、赌博、涉毒”等情形之外,还应加入“引诱自杀”,因为已有网络引诱自杀案件发生,例如通过网络死亡游戏引诱威胁未成年人自杀,同时规定,“引诱自杀”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持相同观点,“因为这样的案件在现实中还是时有发生的,通过网络引诱自杀、相约自杀等等”。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符宇航也建议增加“引诱自杀”情形,“例如2017年俄罗斯蓝鲸死亡游戏,造成了100多名青少年的自杀,危害非常大”。
建议2:“没有刑事处罚 震慑力不够”
不仅仅是网络“引诱自杀”入刑,委员郑功成认为,还应当在法律责任章节增加采取刑事处罚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中没有一条提到刑责的,比如网络游戏,我认为有的就应该用刑事处罚,没有刑事处罚,光经济处罚,本法的震慑力不够,希望在法律责任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应该依刑事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
郑功成还提出,草案中的法律责任普遍太轻,“制造、传播损害少年儿童的网络游戏等于是制造、贩卖毒品,两者本质上并无区别,如果毒害少年儿童的网络游戏得不到惩治,就等于纵容网络制毒、贩毒。因此,后面的法律责任普遍太轻,一般对违法者罚款1万以上、10万以下,情节严重的才有5万以上。现在1万块钱相当于什么钱?一个毒害儿童的游戏即便处理了也只要罚款1万以上5万以下。非得要情节严重才罚款多些。对于‘情节严重’的理解,大多认为只要不死人、不残人,都不是情节严重。所以,现在的惩治力度不足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建议3:借鉴国外“分级”经验 建立网络游戏分类制度
“2017年,有一款名叫王者荣耀的游戏红遍了大江南北,累计注册用户超2亿,日活跃用户超8000余万,每7个中国人就有1人在玩,其中‘00后’用户占比超过20%”,委员刘修文说,据共青团中央发布报告,截至2018年7月31日,全国未成年网民中有64.2%将网络游戏作为上网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草案第65条规定了网络游戏管控制度,但还不够具体,建议加强对网络游戏的管控,建立严肃严格的网络游戏分类制度。
“对网络游戏进行分级,是欧美和日韩等国普遍推行的网络游戏管控手段”,他说,美国娱乐软件分级委员会(ESRB),依据性尺度、暴力程度等将网络游戏分为7级,分别适用于成人、17周岁以上、13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上、6周岁以上、3周岁以上人群。日本电脑娱乐分级组织(CERO)对网络游戏进行分级审查,划分出适合15岁以上、12岁以上以及适合所有年龄段的3类游戏,游戏包装要求标明等级,并严惩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游戏的商家。
他建议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增加规定:“国家建立专门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网络游戏的功能、主题、内容等对网络游戏进行登记及分类审查,设定符合国情的网络游戏分类制度和发行标准,根据不同分类内容的健康度水平,设定合理的发行对象年龄”,“对含有暴力、色情等可能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血腥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游戏,应禁止未成年人注册、登录及使用,禁止向任何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提供。”
委员吕薇也认为,应当建立网络游戏分类制度,“草案第65条第2款原则提出按标准对游戏进行分类管理,建议更加详细。在本法或者在实施细则中作出具体分类,要不然很难进行操作。对网络游戏进行分级是欧美和日韩等国普遍推行的网络游戏管控手段,游戏包装要标明等级,严惩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游戏的商家”。
建议4:推行强制身份认证机制
刘修文和吕薇均提出,应当在网络游戏服务领域推行强制身份认证机制,明确提出:“网络平台、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在注册、登录、使用过程中,有效识别和认证未成年人身份。”
“未成年人身份认证是实施网络领域未成年人保护的源头,只有真正落实‘网络实名’,才可能使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确立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刘修文说,随着国家各领域实名制政策推进落实以及实名制验证技术的发展,在网络平台、网络领域落实未成年人身份识别及认证的条件已经具备,应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和落实。
委员杜黎明建议,建立网络视频发布和网络社交软件未成年人注册审核制度,“实践中,网络视频和网络社交没有对未成年人设置门槛,建立网络视频发布和网络社交软件未成年人注册审核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加强对未成年人上网的监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建议5:网络平台、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定期报送数据
“网络游戏因其巨大的商业利益,有的游戏企业赚钱赚到手软,仅靠企业和行业自律难以实现有效管控”,刘修文说,为充分掌握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管控机制的实施效果,督促网络游戏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义务,应建立网络平台、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的数据定期报送机制,即:“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统计调查制度,网络平台、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全面、准确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刘修文还提出,在数据报送机制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强化网络游戏相关企业,“例如企业的内容审核、平台管理责任等,最好以条款列举的方式细化企业的主要责任。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明确行业协会在制定和执行行业标准、行业规范,监督评价管理,以及向用户提供建议等方面的职责”。
建议6:网络直播短视频纳入监管范围
委员杨震认为,除了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短视频也应纳入监管范围。“现在的网络直播短视频对青少年的影响相当大,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4G、5G网络的成熟,网络直播短视频已经逐渐成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广大用户的重要网络应用之一”,杨震列举了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的一系列数据:截至今年6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61.2%,网民规模8.54亿,其中未成年人用户约占20.6%,未成年人是19岁以下。在8.54亿人中,短视频用户的规模达到6.47千亿,占比75.8%,远超过网络游戏的4.93亿;从用户的使用时间长度来看,短视频时长占比为8.2%,远超过网络游戏的5.3%。
委员吴玉良也表示,草案第64条是关于预防网络沉迷的概括性规定,第65条规定的是防止沉迷网络游戏,“网络游戏只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具体情形之一,最近一两年,网络直播、小视频等新兴网络形式异常‘火爆’,不仅未成年人,就连很多成年人刷直播、刷小视频都上瘾,建议可以补充完善有关沉迷网络具体情形的规定”。
委员吕薇也表示,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已经出现了不少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问题,“网络直播短视频对少年儿童的影响主要在几个方面:内容低俗色情问题;模仿危险行为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网络沉迷问题等。总体来看,不管是从用户规模、使用时间的维度比较,还是从内容负面影响、时间沉迷等角度考虑,网络直播短视频已经超越了网络游戏,应当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网络保护的规定中予以监管”。
建议7:网络隐私保护可引入“人脸识别”
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保护,草案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收集、使用、保存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经过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对此,委员江小涓说,“这条我觉得比国际上的保护条款要松,国外对未成年人的信息收集和使用有严格管控。‘使用’的含义就是把信息收集到以后,通过对信息的分析判断出来他的年龄和各方面状况,就可以给他推送广告,这只是‘使用’的初级含义,还可以把信息卖出去,建议把‘使用’去掉”。
吕薇认为,在未成年人信息收集规则上,应建立更具操作性的监护人同意制度。上述条款实施操作中的难点在于,如何核实未成年人和监护人的身份。“根据国际经验,建议对未成年人信息进行分类管理,不同类型的信息适用不同的规则,对非敏感个人信息原则规定取得监护人同意即可;对敏感个人信息取得监护人同意的方式,可以考虑以身份证验证加人脸识别技术验证的方式,核实监护人的身份。现在这些技术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身份的核实。如果在本法中不规定这么细,也要在实施条例中规定“。
建议8:明确学校、教师的适度惩戒责任
刘修文还提出,应当进一步强化政府的规则制定、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和具体化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以及适度惩戒责任。“例如,规定学校应当开设专门课程引导健康上网、安全上网、文明上网,将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作为教育的重要内容;严格学生手机集中收存制度;严格沉迷网络学生的适度惩戒措施等”。
吕薇也认为,草案应完善家庭和学校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制度,细化相关规定。同时,允许其他机构开展相关的教育培训,打造未成年人保护的同心圆,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教育规划,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建议9:网络沉迷列入“防治未成年人常见病、多发病”
草案提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防止未成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认为,草案未列举常见病、多发病的具体情形,建议把青少年近视、肥胖、网络沉迷等主要常见病、多发病点出来,“近视的问题,最高领导都非常重视;中国青少年肥胖现在成为一个让人非常担忧的健康问题;而网络沉迷实际上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定义为一种精神病患,社会各界都已经形成共识。所以,将这些病患列入常见病、多发病,能够加强保护的针对性”。
建议10:“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性就大打折扣”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贤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有关决定,对政府部门出台落实相关法律执行细则,提出时限要求。“比如对网络游戏分类、网络游戏的时限管理规定,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分级干预等等,都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出台实施细则。否则这个法律很难得到贯彻执行,法律条文再好也很难落实”。
“我说的这也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有不少现实教训”,任贤良说,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从2014年开始着手起草,可目前还没有公布,“国务院的保护条例直到现在都还没有出台。因此,也给修法造成困惑,法律条文太原则不好操作执行,太具体又容易同条例重复。希望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能够得到很好贯彻落实,有关实施细则就必须尽快出台。若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性就大打折扣”。
声音:
不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作为立法机关就愧对我们的后代。
委员李飞:很多学校霸凌事件不论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都是模仿网络游戏里的场面,使用的方法、用的工具和最后造成的后果是一模一样的,完全是模仿的。所以,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关于网络保护这一章对于制止和解决这个问题决心不大,力度不够。20年前,制定这两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时候,当时网络游戏还没开发到那种程度,当时拥有终端机、IPAD和手机还没有那么普遍,所以这个问题不是那么突出。这个问题我观察了20多年,后来网络游戏造成的青少年网瘾现象,已经引发了很多社会稳定问题,有很多家长对子女网络成瘾简直就没有办法,有送到精神病院去治疗的,也有一些社会团体帮助对孩子的管教,力图扭转这个社会问题,但很难解决。对于这些受害的家长,社会都非常同情。我也观察到,当时专门提供网游产品很有名的一个姓陈的老板,当时很多家长说要追杀他,最后他赚了很大一笔钱,一看苗头不对,“华丽转身”把这个公司卖了搞别的去了。说明他干这个事,他知道是损害青少年、损害中华民族未来的,是给无数家庭带来严重危害的。过去全国人大推进网络立法,包括人大作决定实行实名制,我专门跟工信部、网信办也谈过这个问题,作为法律制度,线上线下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一致的,法律禁止在线下搞那些诲淫诲盗的侵害青少年的活动,他们不敢在线下搞,但是在线上他就敢搞,钻了这个空子。为什么在线上就能搞呢?有的部门头脑不清醒,为了那点GDP,为了赚那点钱,不采取断然措施,会毁害我们的后代。20多年以来,在立法过程中的很多场合,我都提出这个问题,所以我希望这次能够彻底解决。如果这次我们不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作为立法机关就愧对我们的后代。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周博华 校对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