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犯被感染艾滋病病毒,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010年11月至12月期间,赵某伟病例体现“其有发热并伴皮疹症状”。而在2011年9月之前,四平监狱医院未投入使用监控设备。另据赵荣辉相关病例体现,“其在相关监管医疗期间无输血记录。”
于是,赵荣辉在2012年至2014年间,曾以上述事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新京报记者梳理裁判文书网相关材料发现,该案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法院、四平市中级法院及吉林省高级法院审理,终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服刑期间的赵荣辉,经2013年、2014年及2018年,三次裁定减刑,共减去刑期3年3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6月7日止。四平监狱提交的证据显示,赵荣辉在羁押及服刑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已有25万余元,均为监狱方承担。
吉林高院确认申诉人服刑期间感染HIV病毒
吉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可以认定赵荣辉系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HIV病毒。赵荣辉于2008年9月10日、2009年6月18日、2010年6月30日,经检测HIV抗体,均为阴性;于2011年6月10日,经检测HIV抗体为阳性。
根据国家卫生部门发布的病毒感染诊断标准中“对HIV潜伏期和窗口期的相关规定”,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和我国医学实践对HIV窗口期的确定,“本案可以排除赵荣辉在入狱前已感染HIV病毒的可能,即可以认定其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该病毒。”
此外,根据证据证实,赵荣辉与赵某伟在四平监狱接受监管治疗期间存在接触情况,吉林省高级法院认定, “四平监狱存在监管过错并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吉林省高级法院出具的《赔偿决定书》指出,四平监狱虽然告知赵某伟及赵某伟的护理人员(亦为服刑人员),不允许赵某伟到其他房间与其他人员接触,但在实际监管中,四平监狱并未对赵某伟出入赵荣辉的房间加以严格管理及有效阻止,以至于赵某伟在具备传染条件的情况下与赵荣辉形成接触。
不满赔偿向最高法申诉,索赔800余万被驳回
虽然吉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赵荣辉“服刑期间感染HIV病毒”,这一事实进行了认定,并裁定“由四平监狱向赵荣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驳回赵荣辉的其他国家赔偿请求”。但赵荣辉并不满意该赔偿决定,后向最高法院提出了申诉。
赵荣辉在申诉书中提出,请求最高法院判令四平监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7278380元(其中护理费151.2万元、继续治疗费2905280元、康复费及残疾生活补助费50万元、残疾赔偿金1229020元、被抚养人或赡养人生活费1132080元),判令四平监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
最高法院认定,赵荣辉入监服刑以来,其生病治疗及护理工作一直由四平监狱负责,已经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和生活饮食也全部由监狱负担。其虽是肢体二级残疾,但其残疾事实发生在入监服刑之前,四平监狱不是该项残疾的赔偿义务人。
最终,最高法院裁定,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HIV病毒,属于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四平监狱应依法对赵荣辉给予精神抚慰,“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四平监狱向赵荣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