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强迫“裸贷”被害人卖淫还债
宁波两级法院重拳出击严惩套路贷犯罪141人获刑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钟法
套路贷犯罪作为黑恶势力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12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全市法院惩治套路贷犯罪成绩单并发布典型案例。
自2018年1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宁波两级法院重拳出击,严惩套路贷及其身后的黑恶势力,一审受理涉套路贷犯罪案件71件299人,审结37件141人。二审受理12件64人,审结11件52人,涉案标的共计1732.1万余元。14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拘役4个月不等,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36人,占比25.5%。
从宁波法院司法实践来看,该市套路贷犯罪类型复杂多样,渗透至许多重点行业和领域,包括“二手车贷”“汽车抵押贷”“房贷”“校园贷”“裸贷”“无抵押贷”等。其犯罪方式不仅有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硬暴力,还包括跟踪、滋扰、言语威胁、电话轰炸、送花圈等软暴力。
在一起涉房贷犯罪案件中,小舟(化名)因急需资金找到贷款中介应某(另案处理),应某联系曹某、葛某(另案处理)为其提供借款18万元。后因未办成房屋抵押手续,应某建议小舟向曹某、葛某再借22万元,并将夫妻共有的价值58万元的房屋,以过户方式进行“抵押”,小舟表示同意。其后,小舟与曹某、葛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他人冒充小舟老婆签字后完成过户。曹某、葛某将20余万元转给小舟后,要求小舟将10万元以银行转账方式返还,并支付第一月利息6000元。
后小舟要求提前归还借款并返还房屋,或将房屋出售返还差价,均遭拒绝。最终,江北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目前,小舟正通过行政诉讼要求变更房屋登记。
在一起“裸贷”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熊某在宾馆内通过“裸贷”形式(手持身份证和借款协议拍摄裸照),借给未满18周岁的被害人小晶(化名)3000元。小晶归还部分款项后,因未能按要求继续还款,熊某以借款逾期为由逼迫小晶签署19000元借款协议。
随后,熊某以发裸照给家人相威胁,强迫小晶多次卖淫,并用卖淫所得偿还贷款。之后熊某再次逼迫小晶签署26000元借款协议,后小晶报案。最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强迫卖淫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相应罚金。
据了解,在审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时,宁波法院在规范办案的基础上,坚持“三个一律”:对套路贷犯罪的首要分子或主犯,从严把握缓刑适用条件,一律从严惩处;对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或者为偿还债务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严重后果的,一律从严惩处;对套路贷涉黑恶犯罪、“保护伞”案件或者采用虚假诉讼手段实施套路贷的,一律从严惩处。同时,建立套路贷线索排查监测长效机制,提高打击的精度,2018年至今累计向市各级扫黑办移送涉套路贷线索175条。
打财断血,摧毁套路贷犯罪的经济基础是打击套路贷犯罪的另一重要举措。审理前,与公安、检察机关加强配合,提前介入指导财产处理;审理时,注意区分合法资产与非法资产、组织资产与成员资产、个人资产与家庭资产;判决时,加大罚金刑惩罚力度,彻底摧毁经济基础。自2018年以来,宁波法院对套路贷案件判处罚金刑总额达670.2万元。
为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宁波法院还将惩治套路贷与防范整治虚假诉讼相结合。全市法院于2019年6月起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整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极大震慑了套路贷及虚假诉讼犯罪分子。全市法院2019年1月至11月民间借贷案件收案量20673件,较去年同期下降6931件,降幅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