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长沙芙蓉区人民法院启用“电子封条”查处一处涉案房产,这也是全国范围内首次使用“电子封条”。
视频截图
2011年12月,曹女士购买了曙光家园小区3栋一套商品房,以该房为抵押,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28万元,还款期限20年。但从2016年9月起,曹女士还款开始出现逾期。2017年7月31日,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银行与被告曹女士、长沙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曹女士多次承诺还钱,可一次也没兑现。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个月前,法院在曹女士家门口张贴了公告,通知其尽快搬离,但曹女士却声称并不知情。
1月8日,执法人员将这对夫妇带离现场后,技术人员仅用了5分钟就将“电子封条”牢固地安装在曹女士家的防盗门上。
据悉,与从前易脱落已被损坏的纸质封条不同,“电子封条”可对被执行人房产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和取证。当有人试图破坏封条时,设备会立即播放法院的警告语音,并拍下破坏者的照片及时传至执行法官手机上。
网友评论
网友纷纷点赞:对付老赖必须重拳出击。还有网友表示:高科技,执法部门就应该高科技配备应对各种突发状况。
延伸阅读:最高法出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可给“老赖”一至三个月宽限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和《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其中,《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提出,可以给予“老赖”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提出,严格禁止超标查封和乱查封,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该意见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分割查封,必要时法院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此外,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还要求,在财产变价环节,要通过网拍等手段,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对于现实中,有个别法院在拍卖不动产时,认为腾退难度较大,就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致使竞买人不敢竞买的现象,最高法也明确禁止。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规定,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并明确了不得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例如,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另外,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通过这种威慑机制,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还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比如,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律师参与执行意见》则强调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如探索推动设立“律师志愿服务岗”“律师调解工作室”等,研究建立委托律师调查等相关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制度等。
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保障,通过打造“微法院”“智慧法院”,为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提供“一站式”执行信息公开服务和更加便捷的联系法官渠道,为律师发挥作用营造风清气正、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