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记者从《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确立了保障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原则,规定了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工作中的职责,确定了一系列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的措施,提供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人才引进、风险防范、融资畅通等方面的制度支撑,明确了一系列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举措及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等。
在保障民营企业公平竞争方面,《条例》提出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同时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工作中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针对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问题,《条例》围绕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如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均可依法平等进入;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混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允许民营资本控股等。
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人才引进、风险防范、融资畅通等制度支撑方面,《条例》提出推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等内容,对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保证担保、授信评价、续贷产品、应收账款质押等作出明确规定。
在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条例》明确提出一系列保障措施。如针对调研中民营企业提出的干预企业自主权、以刑事手段处理不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向民营企业摊派费用等问题,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同时,还明确禁止拖欠民营企业账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账款,不得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等。
《条例》将于2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浙江将推动《条例》规定逐条逐款落到实处,以法规确定的制度优势进一步提振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破解发展难题,推动实现浙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