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西:立法护航营商环境 转型综改只争朝夕
新批准设立开发区13家,全省开发区数量达到77个;招商引资中实际利用外资增速全国第一,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同比增长10倍;日均新设市场主体1800余户,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超过1500家……曾经在营商环境、市场活力等方面存在短板的内陆省份山西,2019年交出了一份让人眼前一亮的奋进答卷。
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上,为推动2025年转型出雏型,新年伊始山西省两会上《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审议通过,重磅出台。至此,山西成为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后,第一个对优化营商环境进行地方立法的省份。
多少事,从来急;天地转,光阴迫。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1月18日上午,全省“两会”刚刚闭幕,下午山西省委、省政府就高规格召开项目建设暨招商引资动员大会。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的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必将为2025年转型出雏形,2030年转型基本实现,2035年转型全面实现蓝图提供最有力的保障。
资源大省转型发展出实招
近年来,山西省在加快产业转型和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的背景下,把改善营商环境作为推进转型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屡出实招。此次,更是以立法的形式为优化营商环境护航。
事实上,一部法规要实现立得住、行得通、有效果,关键是看质量如何,质量是法规的生命力所在。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工作,《条例》由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实行起草小组“双组长制”,“双组长”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这是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工作的重大创新,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
据介绍,从去年年初开始,山西省人大财经委先后赴河北、陕西、黑龙江、吉林、辽宁五省学习考察,赴吕梁、长治、晋城调研;召开8次座谈会和1次论证会,与80多个省直单位、市县政府组成部门、各类型企业、各领域专家学者进行座谈交流;3次向20多个省直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认真梳理出山西营商环境面临的7方面突出问题,以及营商环境工作存在的4类62个具体问题。
《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三篇光辉文献”精神,落实山西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广泛吸收和采纳社会各方面修改意见和建议,为实现地方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为山西打造“六最”营商环境夯实制度基础。
五方面立法护航营商环境
《条例》共七章五十九条,主要从优化审批、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和法治保障等五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优化营商环境,关键是要全面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深化山西“放管服效”改革,具体抓手就是“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和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在《条例》中,对“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作出原则性规定,突出了山西优化审批制度改革的成功实践。同时在第二章第七条明确了这一改革成果,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并对如何实施事项划转、归并审批、印章管理等分别作出规定。
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事关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全省高质量转型发展。对此,《条例》做出积极回应,总则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职能转变,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同时,《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详细规定了“一朵云”“一张网”“一平台”“一系统”和“一城墙”在山西实施的具体要求。
《条例》还结合山西实际,对国务院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为进一步优化山西营商环境做好顶层制度设计。其中,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基本原则的细化。在国务院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条例》将山西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实践探索形成的经验和做法,细化表述为“三对”“六最”原则作为补充,并在总则第二条予以明确。
关于国务院条例“一网通办”规定的细化。《条例》第四章“政务服务”进一步细化了六大类综合数据信息资源库的相关规定,从具体措施上推进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标准规范体系建设,确保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运行效果。
关于国务院条例对市场主体监管全覆盖规定的细化。《条例》第五章“监管执法”针对不同审批情形,明确规定了监管对象和范围;尤其是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已经突破原有“谁审批谁监管”模式之后,明确规定加强审管衔接,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关于国务院条例完善市场主体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规定的细化。《条例》第六章“法治保障”明确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职责主动化解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降低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从而最大限度缓解司法救济的高成本给市场主体带来的不利影响。
为同类改革提供“山西经验”
“面对山西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对比兄弟省市和周边省市的相关立法,条例更加突出山西特色、解决山西问题,在创新企业服务、创新监管方式、降低市场主体运行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进行了多角度、立体化的制度创新。”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赵建平介绍。
有的政府部门靠前服务不主动,基层落地见效有差距,事项权限下放不到位……针对承诺制改革中仍然存在的一些瓶颈问题,《条例》在第二章“优化审批”中进行了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等。值得一提的是,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在深圳调研时,得到了高度评价,成为兄弟省市同类改革可资借鉴的山西经验。
降低市场主体运行成本问题。供电、供水、供气以及通信等公共设施的接入效率是世界银行关于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条例》第三章“市场环境”在规范公用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行为的基础上,明确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投资兴业。
完善市场主体主动退出制度。针对调研中发现的,山西无效低效市场主体存量大、市场主体破产渠道不畅问题,《条例》第四章“政务服务”对破产税收优惠、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既是对国务院条例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规定的细化,也是对其他省市相关条款的优化,突显山西特色。
加强涉企信息归集,提升信用监管效能。《条例》第五章“监管执法”中规定了推进全省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内容。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和完善了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方式。
政企沟通机制。《条例》第六章“法治保障”中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并进一步明确了政企沟通的具体形式,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建立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联系制度、政企沟通协调会制度和民营企业直通车制度,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明确了法治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