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是西藏各族人民的光荣传统。今年1月1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区各行业、各市地干部群众欢欣鼓舞,热烈讨论,大家纷纷表示,《条例》的通过是西藏民族团结的一件大喜事,相信这会让我们西藏发展得越来越好,一定要践行好、遵守好《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周亦峰表示,《条例》的制定是西藏自治区党委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积极响应时代要求作出的重大举措。《条例》紧扣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致力于全面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西藏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处处长尼玛卓嘎表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结合西藏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经验成就,规范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责任与义务。《条例》既体现了当下西藏和谐稳定的时代特征,又长远持续引导社会各方面的行为,为把西藏建设成为全国先进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提供了法制保障。
《条例》立足西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取得的丰硕成果,提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村(居)、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等,并组织开展模范地(市)、模范县(区)、模范乡镇(街道)、模范村(居)、模范社区、模范单位的创建。 对此,自治区社科院民族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宋博瀚认为,《条例》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家庭在创建工作中的责任,充分体现了民族团结的生活属性和全民属性。
“《条例》的通过,对于我们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建设,特别是将民族团结进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马克思主义五观两论’教育,包括无神论和唯物论的教育结合起来,必将推动西藏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稳步推进。”西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尼玛次仁说,《条例》的出台,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的工作机制,深化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在创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是新时代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生动写照,也是西藏各族人民的共同追求和坚强意志。林芝市巴宜区觉木街道办双拥路社区居委会民族宗教委员更宗表示,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工作,让大家在一起多交流,在交往、交流、交融中,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条例》共8章48条,包括总则、工作职责、社会协同、宣传教育、创建表彰、组织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山南市琼结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曲杰表示:“作为一名基层工作者,内心感到非常高兴。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开展民族团结就更有依据和保障,有了方法和路径,下一步我们将逐条逐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创建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