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中山23岁确诊患者隐瞒从湖北返回被立案侦查
2月5日上午,中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市疫情防控工作第10场新闻发布会,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梁赞全通报近日公安机关打击涉疫情类违法犯罪的情况。
据统计,自1月24日全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来(截至2月4日),全市共受理涉疫情类违法犯罪案件20起,其中刑事案件18起、行政案件2起,查破案件10起,查处涉案人员15人,其中刑事拘留8人、行政处罚4人。
一是重拳打击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
截至目前,全市共接报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5起,涉案损失金额17.18万元人民币。在开展专案打击的同时,反诈中心加强人工劝阻,有效阻止了131起其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生。
二是严厉打击涉疫情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月4日,公安机关通过涉疫情线索核查,对三角镇一名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1月22日上午,刘某(女,23岁,四川省广元市人)一家四口从湖北省随县驾车返回到三角镇结民村乌沙片后,未及时向村委登记备案和主动居家隔离,且多次到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密切接触人群。在出现感染症状就医时,刻意隐瞒从湖北返回中山途经疫情发生地和其继父邓某武(男,52岁,湖北省随州市人)湖北籍人员身份等情况。现刘某已被隔离收治在市第二人民医院。其继父邓某武等3名亲属均被送至中山市指定隔离点进行观察(其中1人第一次核酸检测呈阳性)。
此外,2月3日,沙溪分局查处两名从疫情发生地返回沙溪镇的湖北籍夫妇甘某某(男,32岁)、刘某某(女,30岁),该两人擅自从居家隔离点某小区外出,回原住处出租屋取衣物,又去沙溪某市场购买生活用品,未及时返回隔离,其行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已构成违法,被公安机关传唤批评教育并各罚款200元的处罚。
三是重拳打击其他涉疫情类违法犯罪。
2月1日,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微信群中散布开发区某市场关闭的谣言。接报后民警迅速进行核查。
经查,发布者为张某均(男,46岁,四川省人,张家边中心市场某档口挡主)和妻子邱某芳(女,46岁,四川省人,在该档口卖菜)。目前,公安局已对该二人进行警示教育,并依法予以各罚款300元的处理。
同日,沙溪分局快速反应,破获一起拒不配合防疫检查,持刀驾车闯卡并捅伤一名工作人员的寻衅滋事案,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7岁,贵州遵义人)。2月4日,市局经侦部门根据掌握线索,经专案侦查,成功查破一起非法销售医疗器材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查扣涉嫌伪劣口罩16000个。目前,涉案人员及物品在一步审查、检验中。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杨戈介绍不服从防控隔离安排、隐瞒疫情地接触史等行为将负的法律后果。
隐瞒疫情地接触史,不服从防控隔离措施安排的,根据行为的具体的不同情况和危害后果,可能涉嫌触犯以下几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一、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条件之一的第(四)项为“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有上述第四项的行为,应予立案追诉 。
“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而早在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
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罪名为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刑法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即使没有发热咳嗽症状,但故意隐瞒来自疫区事实不申报,没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