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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浙江频道:省律师协会 配合疫情防控是公民法律义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07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配合疫情防控是公民的法律义务2月6日,在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十一场新闻发布会上,省律师协会会
原标题:配合疫情防控是公民的法律义务

2月6日,在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十一场新闻发布会上,省律师协会会长、一级律师郑金都就群众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作了回应。

政府采取管控措施,属于依法行政。非常时期,很多地方采取了超常规的措施,实施了紧急管控。“有群众一下子接受不了、不理解,心情可以理解,但需要理性地去看待。”郑金都认为,政府出发点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负责。

“国家卫健委已宣布,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甲类传染病是传染病中的最高等级,自然管控措施也是最严的。”

“当前政府采取的这些管控措施都有法律依据,都是依法行政。”郑金都说。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要承担法律责任。郑金都表示,编造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在信息网络以及其他媒体上传播,均是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配合疫情防控,是一项法律义务。在某些地方,有房东因不履行报告义务而受到法律处罚。郑金都提醒,支持和配合政府采取的管控措施,也是一项法律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郑金都以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至68条的规定为例,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该法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拒不接受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措施,可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或者拘留。同时,如果由于你不配合,比如房东等不报告疫情而造成传染,其他受害者可以要求民事赔偿;对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郑金都建议,要做好疫情防控的普法宣传,让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对不配合管控措施的或者恶意对抗、破坏管控措施的,该治安处罚的治安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王丽玮、张丽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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