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防控疫情相关决定专家建议
在实施决定过程中要严格规范执法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国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密集加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
截至2月22日,已有北京、上海、浙江、湖北、宁夏等22个省份临时加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专家认为,这些决定内容突出管用有效,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各方面和个人的责任。
赋予城乡社区组织疫情防控权力
城乡社区组织的主体是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还有政府下沉社区服务的社区服务组织和一些公益组织。在此次疫情阻击战中,城乡社区组织承担了疫情防控宣传、及时发布当地疫情防控动态、上门登记情况、人员往来情况摸排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更好发挥城乡社区组织作用,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中对城乡社区组织要承担的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并赋予了一定权力。
浙江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黑龙江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并做好生活服务保障工作。
江苏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健康告知、人员往来情况摸排、人员健康监测等工作,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孙煜华说,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机关,但是在抗击疫情的时候,他们要承担大量工作,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中赋予城乡社区组织一些疫情防控的权力,使他们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利于更好发挥城乡社区组织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战。“尤其是一些授益性行政行为,地方性法规可以广泛授权给基层组织。当然,对于一些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都是法律保留,地方性法规是无法授权的。”孙煜华强调。
慈善捐赠必须公开透明回应关切
在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的关键时刻,湖北省红十字会因救援物资分配、信息公开错误等问题,引发公众质疑,湖北省红十字会3名领导因此被问责。
疫情防控中的慈善捐赠,既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也是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此,一些地方专门在决定中作出规定,要求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做到公开透明、回应社会关切。
对于慈善捐赠,湖北规定,政府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捐赠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和分配公开透明、及时高效、公平合理。
重庆要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各类社会救助团体、慈善组织应当严格依法开展接受捐赠和社会救助活动,有关信息及时公开。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捐赠物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公开、透明、高效、有序。
宁夏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受赠财物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发放、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疫情防控期间,慈善捐赠既是医疗和生活物资保障的重要方面,又是社会各界参与疫情防控的重要方式。对于慈善捐赠的款物分配情况,必须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且可以让公众容易获得。这既是抗击疫情的需要,也是落实慈善法的体现。
“对于慈善捐赠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要严格问责,除了作出行政处罚,还要将其纳入终身不得提拔重用的黑名单。此外,个人在处理捐赠款物时给慈善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比如导致红十字会公信力降低、错过捐赠物资等,应当要求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刘俊海说。
个人隐瞒病情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疫情防控期间,因为故意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等行为而造成他人感染的案例多次发生。对此,多地在决定中规定,不仅要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还要纳入信用惩戒。
上海明确,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河南规定,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浙江要求,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吉林明确,个人有隐瞒疫病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医学观察、居家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吕艳滨认为,在全民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如实报送个人相关信息是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因为隐瞒病情而对他人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甚至危害到公共安全,在采取刑事制裁措施的同时实施信用惩戒,十分必要。
“多地在决定中要求,对个人隐瞒病情等行为作出信用惩戒,可以起到警示和引导作用。但要注意,执法部门在实施决定过程中一定要严格规范执法。对于明知自己与患者有过接触但却故意隐瞒的可以信用惩戒,但对于那些无意中接触患者的不知情者则不能适用。”吕艳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