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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浙江频道:浙江一网店名称侮辱武汉人 当天领到1万元罚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27  来源:新浪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浙江一网店名称侮辱武汉人 当天领到1万元罚单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2月26日从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因用“武H白眼

原标题:浙江一网店名称侮辱武汉人 当天领到1万元罚单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2月26日从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因用“武H白眼狼羽绒服”为店铺名,歧视、侮辱武汉人,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名为嘉兴某贸易公司的网店店主当天领到了1万元罚单。

这是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今年查处的首起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案件,也入选为浙江省公布第六批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例。

这事还要从1月26日(大年初二)说起。

1月26日,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转来的4份举报投诉,反映嘉兴某贸易公司在淘宝网上,换用“武H白眼狼羽绒服”为店铺名,歧视、侮辱武汉人,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接到举报后,平湖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于1月27日联合公安机关去实地检查。执法人员按照该网店的注册地址实地走访没找到人,又去该网店此前成立时的地址寻找,还是没找到人。经多方查找,执法人员最终从该网点的法定代

表人家里找到了该店主。

经查,嘉兴某贸易公司于2018年9月6日成立,从事服装、服饰等网上销售经营活动,网店名为“**羽绒服之家”。

2020年1月13日起,该店主与一名武汉消费者在淘宝网上进行服装交易,因退换货不能达成统一意见而产生矛盾,在电话沟通时发生口角。

这名消费者遂将该店主歧视武汉人的言论发在其新浪微博及百度贴吧上,引起部分网友的指责。该店主看到后十分气愤,于1月26日14时将店铺名改为“武H白眼狼羽绒服”,并在随后与消费者的聊天中,用了含有“你们武汉个别人还做白眼狼”“白眼狼出来乱咬人”等歧视武汉人的言词,对消费者进行辱骂。

1月26日16时,该店主听从了友人劝告,将网店名称改为“浙江**羽绒服”。经查证,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平湖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该店主对上述违法事实和处罚没有异议。对自己的行为,该店主深感懊悔,目前已给消费者发出道歉声明,并向淘宝平台作出整改承诺。

记者的话

2月24日,联合专家考察组外方组长、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高级顾问布鲁斯·艾尔沃德在发布会上说:“有1500万武汉人,他们几个星期都待在屋里,这一切只是为了阻止病毒的传播。我们要认识到武汉人民所做的贡献,世界欠你们一份情。当这场疫情过去,希望有机会代表世界再一次感谢武汉人民。”

本案中,消费者向店主提出合理的退货请求,该店主应给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而不是借武汉疫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歧视。结果,该店主不仅要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还领到应得的罚单。

作为中国人,面对疫情,我们防的是病毒,不是武汉人,隔离的是病毒,不隔离同胞。我们共同努力战胜疫情,才能迎来最美的春天。而作为商家,只有把消费者放在心上,把心放在消费者身上,才能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倪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人格尊严法条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孙剑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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