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制日报 禁野味既要严厉打击 又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专门决定,属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有效贯彻实施《决定》,使其真正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要下大力气狠抓落实。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解决滥食野生动物问题,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又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全体社会成员都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解读《决定》时强调说。
健全执法管理体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决定》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方面职责予以了明确,并进一步健全了相应的执法管理体制。
《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本决定有效实施。包括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宣传、正确理解《决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大力普及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为《决定》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环境;依据《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细化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等。此外,《决定》还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决定》的这些内容十分重要和必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会副会长高利红认为,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部分违法行为还存在着责任追究不明确、处罚力度较小等问题。
因此,高利红建议,下一步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加重执法人员的责任。此外,还应新增禁止性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规定因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引发病毒传播甚至重大公共健康事件的法律责任。
研究具体落实问题
根据《中国野生动物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食用野生动物的养殖产值达1250亿元。如果按每年6%的增长速度,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业2018年的总产值达1400多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考虑到此次决定的出台实施,可能会给部分饲养动物的农户带来一些经济损失,《决定》明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对此,山东大学动物保护研究中心主任郭鹏认为,为了更好地落实《决定》的有关规定,应对具体问题加以进一步研究。比如,对于一些养殖业的限期退出或转型问题以及一些不能再销售也无法放归的动物的处置问题等。
“对于前者,可以考虑由政府赔付或者给予转型的技术与市场支援。特别是在近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乡村,积极推动保护地友好型经济,开发保护地友好型手工产品,用特殊标识及绿色销售通道来帮助当地人发展经济。对于后者,可以发动一些社会力量,比如动物保护组织、个人等,对动物进行人道与妥善的安置。此外,还可以考虑批准在适当地区建立放生园与护生园,由相关机构组织来接手动物并进行后续管理。”郭鹏说。
引入更多社会力量
“除了各级人民政府之外,全面落实《决定》,还应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力量。”高利红说。
高利红指出,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的逐渐提高,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已具有强烈的意愿、充沛的精力和充足的财力,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降低政府的运营成本和工作难度。另一方面,应该看到,禁止食用与交易野生动物不应单单停留在法律规定之上,而应当深入到普通社会群众心里,否则“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将会再次出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执行仍然无法落到实处。
“当然,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过程当中要考虑到信息的公开,还应适当考虑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文化等。”高利红说。
责任编辑:孙剑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