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检察新举措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记者从浙江省检察院获悉,3月2日,省检察院出台《关于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作为浙江省检察机关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最新政策指引,《意见》包括21条内容,并加入了多方面的全新针对性工作意见。
《意见》提出,对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涉企案件,要审慎办理,综合认定行为性质后,依法妥善处理。
当下正处于疫情防控期,《意见》适时提出,为着力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检察机关要依法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因暂时经营困难,尤其是受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一时无法履行合同、支付报酬等问题,并及时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同时严厉打击突发事件防控期间,各类哄抬应急物资和民生商品价格以及抗拒防控、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应急救援的犯罪。
《意见》还指出,要重点打击未列入国家负面清单行业、领域发生的,阻碍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协调推动民企争端解决,纾解民营经济融资难题,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市场平等准入。
丰富完善民营经济法治救助举措方面,《意见》明确,对社会高度关注、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检察机关要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开通服务民营经济绿色通道,及时受理督办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举报、控告和申诉,确保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来信“7日内回复”“3个月答复”。
(责编:王丽玮、张丽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