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建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5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出台福建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福建省预计可减轻企业缴费负担32亿元。
实施意见明确2020年2月至6月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合并实施的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35%;其余统筹地区,2019年底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企业缴纳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可降至不低于4.35%。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当地医保部门(厦门市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记者 储白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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