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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5年免责考察,合理确定豁免财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03  来源:中新网
核心提示: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下称《工作指引》)

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下称《工作指引》)。据悉,《工作指引》的发布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工作指引》提出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府院联动三条基本原则,明确要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当前,我国还没有针对个人的破产制度,这意味着企业家一旦创业失败,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重生,对于“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而言,也缺少债务豁免和重新创业的机会。

在形成个人破产制度过程中,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设立、豁免财产、免责考察期等的规定很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工作指引》明确,债务人的免责考察期为5年,即有债权人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或者将设置行为考察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的,行为考察期为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的5年。

对于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工作指引》明确,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可以指定列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律师、执业注册会计师,或者政府部门的公职管理人,担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管理人。

此前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采访时,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秘书长殷慧芬曾表示,设立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将把破产案件中的行政事务交由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大大缓解法官的压力。

此前今年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该条例明确,债务人经过3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可以免除剩余债务。

在豁免财产方面,深圳发布的条例明确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专家分析,这是考虑到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和债权人的债权之间要取得平衡。

而《工作指引》未对豁免财产价值做出明确数额要求,同时要求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

《工作指引》明确,债务人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清单、财产分配方案等将由债权人会议审议,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清单的审议结果,作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范围、金额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浙江已经在个人破产及债务清理相关制度上进行了很多探索和尝试。此前2019年10月,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温州市平阳法院顺利办结,“214万元债务只需还3.2万元”成为媒体报道焦点。

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独家采访时表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势必涉及到金融债权人的问题,要激活现有金融机构的债务减免制度。

多位专家、学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在我国逐步“破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过程中,要通过法律适用指引大家,光有朴素的诚信意识是不够的,还要有合规的诚信行为,如主动履行债务、按时如实申报财产、严格执行限消规定、配合法院执行等。

原标题: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5年免责考察,合理确定豁免财产

记者 张若婷

【编辑:王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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