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互联网贷款监管政策收紧,过渡期留出充分整改时间
在对互联网存款进行规范后,监管还打出组合拳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
2月2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出炉,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了三项限制性定量指标,并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根据《通知》,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多位接受第一财经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通知》中明令禁止跨地域展业这一规定最具杀伤力。对于没有技术、获客能力的中小银行,尤其是偏远地区经营互联网贷款的中小银行,其本身不具备覆盖省外客户的能力,将给这些机构带来不小的影响。
业内人士还分析认为,《通知》关于独立自主风控以及联合贷款等相关规定,也将对互联网贷款展业相关的银行和科技巨头带来较大影响。
政策收紧
2020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在互联网贷款“基本法”印发半年后,为何监管部门又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加码规范?
对此,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办法》发布以来,监管部门发现,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比如,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基于此,《通知》在《办法》基础上细化了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标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通知》大幅度收紧了互联网贷款政策要求,是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修正,主要目的在于,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对银行、机构影响几何
在市场看来,此举是为了规范银行经营,避免金融脱实向虚。同时,市场也普遍关注,这一监管要求对互联网贷款合作双方(银行、合作机构)将会带来多大的影响。
对于银行而言,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普遍模式就是联合贷。在业内人士看来,联合贷给银行带来的好处主要在于获客成本的降低、业务收益的增加以及规模的扩大。但在联合贷开展过程中,一些机构为了吸引资金方违规兜底承诺,使得风险较为集中;或者存在风险承担与风控能力不均衡的情况,留下一些风险隐患。
《通知》出炉后,有机构人士曾对记者表示,这一政策对与银行合作机构来说属于强监管,政策收紧。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认为,从行业来看,对合作机构影响更大。《通知》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限额指标等要求,会把银行的合作余额、杠杆率严格管住。
某消费金融公司内部人士则对记者表示:“我们属于银行下游生态,肯定对我们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目前还需要看银行的反应,《通知》主要是对商业银行影响较大。”
另有网贷机构人士称,中小银行出资受限后,合作机构面临着资金来源少、资金成本高等问题,利润可能会大幅缩水。
根据《通知》,在《办法》基础上细化了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标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董希淼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主要是为了约束中小银行借助联合贷款业务过快扩张。
陈文称,合作方提供一定的出资比例之后,银行才能真正把握风控,降低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这也是针对联合贷款模式中银行实际风控完全由外部合作方把握的现实。
一位城商行普惠部负责人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对一些主要依靠合作机构或者互联网贷款展业的银行影响较大,将倒逼银行加大投入,加强自身线上贷款尤其是风控能力的建设,但可能会带来银行业分化的加速。“因为线上作业能力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和科技资源的投入,对于规模较大且经营比较良性的银行,会较快提高自身线上贷款能力,加快自身生态建设。但对于不少中小银行来说,无法承担这样大且持续的金融科技投入,继而会导致线上贷款能力不足。”
“和之前对互联网存款的规定类似,此次《通知》从贷款端对银行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华东某地方银行相关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称,“实际上,近年来针对互联网贷款的监管一直都有,只不过之前是各地会出一些要求,目前随着监管趋严,银行对此类业务会有所控制,我们银行已停止了这类业务。”
记者还获悉,自去年末起,严监管之下,就有股份行暂停了联合贷,有的城商行也在对联合贷进行管控。华东某城商行相关负责人对记者称,严控联合贷对银行影响相对有限,主要是更难寻找优质客户了,倒逼银行提高自身的渠道建设能力和信贷下沉能力。
此外,上述人士还表示,《通知》将对科技巨头带来较大的影响。过去放贷主要出资方是银行,客户来源、主要线上风控都依靠科技巨头,而现在要求联合放贷必须要出30%的资金,此举将大大压缩科技公司的杠杆,无法再像之前用极少的资金、极大的杠杆进行快速展业了。
值得一提的是,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也被要求参照《通知》执行。某持牌消费金融公司高管对记者表示,联合贷款相关规定对各家消费金融公司影响不大,各家联合贷款占比总体而言都比较小。不过,强化独立风控的要求将对部分消费金融公司产生一定影响,尤其是那些严重依赖第三方风控,且自身为主要出资方的消费金融公司将面临较大的监管压力和挑战。
严禁跨区经营
相比于上述更加细化的审慎监管要求与统一的监管标准,在业内看来,严控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经营对银行业影响最大。
根据《通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中小银行最不爽的应该是跨区域联合放贷的限制,这(跨区域)本来就是中小行联合放贷的一个重要驱动力。”一位机构人士对记者称。
“区域性中小银行被批准设立重要的动机在于服务区域性市场,但通过互联网贷款背离了服务本地市场的初衷,风险又完全无法控制。”陈文对记者说。
董希淼也表示,对中小银行影响最大的是“严控跨地域经营”。这与地方法人银行回归本地、回归本源的总体原则是一致的。要求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或对已经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中小银行带来较大冲击。
一位民营银行相关负责人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站在被监管对象立场,本身对自主风险要求、出资比例及各定量规定已有了心理预期,但在原办法中,对于跨区域经营提出的是“审慎开展”要求,而此次新规直接明令禁止,这对于地方法人银行(主要包括城商、农商行及信用社等)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战略目标直接受到了冲击,期望以全网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增利创收的目标可能很难实现。
在其看来,《通知》对于已开展了互联网贷款的地方银行甚至部分民营银行影响颇大,由于经营区域直接受限,加上资本金及各项监管指标的约束,上述机构较难实现快速发展。而无线下营业网点的机构由于可豁免继续开展全国性互联网贷款则相对受益。
不过,在当前人员流动较大的社会背景下,如何界定跨地域经营,按照用户的工作地、户籍地还是其他标准,在实践中还需进一步探索。
“简单按照线下贷款的属地化方式去管理互联网贷款,或有‘画地为牢’问题。”董希淼称,过渡期给银行留出了充分的整改时间,有助于保持业务平稳过渡,减少对客户的影响。
《通知》规定,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
互联网金融公司乐信方面称:“关于区域限制,我们合作的金融机构有上百家,覆盖面比较广,其中有不少是进行全国展业的机构,这些金融机构有能力为我们今天的业务提供不间断的服务。而我们合作伙伴的拓展也一直在持续,合作伙伴阵营一直在不断扩大。政策给出了充足的过渡期,要明年1月份才实施,所以我们还有非常充裕的时间和空间,也有非常强的信心和能力,去增强各个区域的资金覆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