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CTA基金网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树奎建议,我国应尽快出台《期货法》,整合或新建国家控股的中国期货旗舰企业,核准中国期货公司的境外期货业务经营资格,允许本土优质期货公司在国内资本市场尽快上市,同时鼓励发展壮大境内期货行业机构投资者。
范树奎指出,中国期货公司资本及经营规模很小,相比国内证券、基金、银行等行业营收的比重低得多,中国期货机构严重弱化,与国际期货公司水平差距越来越大,需要重视期货行业发展,重组国家级期货公司。与此同时,中国期货业存在较多薄弱环节,在应对国际期货业务风险方面凸显无力。在国家金融安全前沿性防控中,期货行业的重要性与关键性不言而喻。
对此,范树奎建议,一应推动国家期货行业立法,加快出台《期货法》。国家监管部门应重新定位期货机构在国家金融安全战略中的位置,高度重视国内外期货及其金融衍生品安全问题。尽快出台《期货法》,明确中国期货市场与机构发展的战略目标,加速国内外期货行业布局和改进期货监管导向,有效缩小与国际期货公司差距。
二应整合或新建国家控股的中国期货旗舰企业。国家通过资本控股方式,将期货及金融衍生品工具赋能央企、满足能源、金属类央企的现货与期货的风险管理需求,合力打造中国期货国家级旗舰企业,将国家战略融入高端金融与期货资本的战略架构中,以确保国家金融安全与产业安全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应尽快核准中国期货公司的境外期货业务经营资格。建立中国期货公司的境内外期货业务通道,允许中国期货公司设立境外通道,进行期货交易;尽快推动中国期货公司境外期货业务筹备试点,将央企在境外期货交易账户开在中国期货公司海外期货交易平台上,将期货交易数据设定国家机密,确保国家金融安全战略实施。
四应允许本土优质期货公司在国内资本市场尽快上市。尽快推动中国期货公司的上市进程,强力打造中国本土期货公司龙头与旗舰,在期货融资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全球范围内更好地吸引容纳期货及金融衍生品高端人才。
五应鼓励发展境内期货行业机构投资者。制定包括财政金融、国资、税收等有效政策,推动发展期货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引入国外先进成熟的做市商制度;鼓励参与国际化竞争的企业,利用中国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在签订国际间承包合同或采购协议中,增加大宗商品定价话语权;采用中国期货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基准或价格参照系,积极推广中国定价权。(新华财经 闫鹏 董道勇)
建议推进期货品种上市机制改革
一般期货品种上市可实行注册制
2021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解冬准备提交一份关于推进期货品种上市机制改革的建议。
解冬认为,现行期货新品种上市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和自主创新,进而可能影响到我国期货市场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主要表现为:一是上市周期不明确。二是会签单位较多。三是会签程序相对重复。
针对上述情况,解冬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按品种重要程度实行差异化上市制度。通过完善期货行业法律法规,对战略性品种(如原油)实行核准制,证监会批准后报国务院同意方可上市。对一般期货品种实行注册制,期货交易所自我认证后报证监会备案可上市。
二是按品种序列区别对待新期货品种的上市流程。对已上市品种的同序列未上市品种,予以会签流程上的优化或豁免。例如,黑色序列已上市了热轧卷板期货,待冷轧薄板期货上市时可简化部委会签流程,建议报证监会及少数核心部委同意即可上市。对基于同一商品开发不同衍生品,作出简易上市制度安排。例如,在铝期货基础上开发铝期权产品,建议期货交易所自我认证后报证监会备案即可上市。这些机制可考虑在期货法立法时予以明确,或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作为过渡性安排。
三是在浦东新区的期货交易所先行探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目前,党中央正在研究制定《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将赋予浦东新区改革开放新的重大任务。鉴于此,若前述两条建议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实现,可结合浦东新区深化改革要求作先行探索,允许浦东新区的期货交易所试点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上海证券报 宋薇萍 范子萌)
促进投资端改革
建设国际大宗商品定价中心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副主席姜洋今年带来了两份提案。在《关于促进资本市场投资端改革的提案》中,他建议有关部委深入研究发达市场的做法和经验,结合中国法制体系,完善财富管理相关制度,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投资端改革,研究制定统一的投资顾问法律或行政法规,推动资产管理业务统一监管。
姜洋指出,资本市场30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特别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渐趋完备,直接融资比重持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取得显著成效。注重融资端建设的同时,需要加快推进投资端改革,壮大理性成熟的中长期投资力量,不断拓展市场深度、增强发展韧性。财富管理是支持资本市场实现投资功能的重要业务,随着我国居民财富快速增长,居民优化资产配置、增加财产性收入的需求日益迫切。建议有关部委深入研究发达市场的做法和经验,结合中国法制体系,完善财富管理相关制度,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投资端改革。建议研究制定统一的投资顾问法律或行政法规。投资顾问制度是推动财富管理业务发展的重要载体。据了解,美国以《1940年投资顾问法》为基础,建立了权责明确的投资顾问制度,任何符合法定要素的个人或机构都会被认定为投资顾问,除非符合豁免注册条件,均须依法向SEC或州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成为注册投资顾问。通过为客户选择金融产品、提供综合服务,将各类金融产品供应商和拥有账户系统及交易通道的经纪商紧密串联,成为行业发展的主导力量。现阶段我国投资咨询业务经营模式受法律严格限制,投资顾问服务供给滞后,建议借鉴美国关于投资顾问制度的立法实践,研究出台适合国情的统一的投资顾问法律或行政法规。
同时,推动资产管理业务统一监管。2020年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的证券性质。目前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都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建议国务院指导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在兼顾不同资产管理机构经营特色的前提下,出台资产管理业务的统一监管规则。
在另一份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副主席屠光绍联合署名的提案中,他们建议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抓住机遇,建设高层次的国际大宗商品定价中心。
提案表示,中办、国办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培育发展能源商品交易平台,支持上海期货交易所等单位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健全交易机制、完善交易规则、严格监管标准。上海“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也提出,增强“上海价格”国际影响力,支持“上海油”等基准价格在国际金融市场广泛使用。当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大宗商品定价中心建设面临历史机遇。加快商品期货市场建设,推进对外开放,推动国际主体积极参与,将有利于把我国的贸易优势转化为商品期货市场的定价影响力,促进国际定价中心的形成。建议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抓住机遇,建设高层次的国际大宗商品定价中心。
一是大力发展商品期货期权市场。持续扩大品种供给,扎根产业需求,推动农产品、金属、化工、钢铁等领域产品扩面。积极推动能源市场化改革,支持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期货上市交易,进一步完善能源产业链金融衍生品体系,提高我国油气企业整体抗风险能力,提升我国能源市场定价影响力。
二是加强期现市场结合,丰富机构投资者类型。实践证明,上海原油期货价格已经具备了作为基准价的基本条件。建议支持拓展境内商品期货价格使用场景,提升价格影响力,将上期能源原油期货价格纳入成品油调价机制。规范发展场外衍生品市场。加快推动银行保险资金入市和原油期货ETF上市。
三是有序推进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扩大期货特定品种范围。推广境内交易所境外结算价授权业务,拓展“中国价格”的国际辐射面。明确QFII、RQFII投资商品期货、期权产品的品种范围。完善期货市场对外开放配套政策,优化境外投资者参与内地期货市场的税收、外汇等政策安排。(证券时报 程 丹)
探索研究将碳期货、期权引入碳市场
目前全国碳市场建设仍处于初期阶段,为了更好地推进完善碳交易市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李永林日前建议,加快全国碳市场制度体系建设,科学制定碳配额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碳市场管理层级,有效促进碳减排。
李永林介绍,目前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仍处于初期阶段,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发展。主要是碳交易制度体系不够健全、配额分配不够科学合理、管理层级不够完备等问题。李永林说:“比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缺少上位法,目前仍未出台类似《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等国家层面法律支撑。”
因此,李永林建议:首先,应加快全国碳市场制度体系建设。立法先行,以较高层级的立法来保证碳市场的权威性,尽快出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为碳市场体系建设提供法律支撑。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细则,指导企业开展碳交易工作。
其次,科学制定碳配额分配机制。建议统一配额分配方法,体现出企业碳排放和减排先进性,通过优化配额总量来有效调节碳价,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企业参与碳市场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更加科学高效实施减排方案,并利用CCER等相关机制推动节能降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
再次,健全完善碳市场管理层级。鼓励集团型企业发挥集团化和集约化管控优势,统筹做好下属企业碳排放配额内部平衡和碳市场平台交易,实现整体推动、先进带动的更大减排力度。
最后,建议扩大覆盖范围和参与主体以及增加碳交易品种。建议在全国碳市场成熟完善后,探索研究将碳期货、期权、远期产品等金融衍生品引入碳市场。(新华网)
原标题:两会声音:组建国家级期货公司 应对国际金融风险
责任编辑:陈修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