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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一方转让房产 债权人可以让法院撤销其行为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核心提示:  如果有人欠款10万 却有房数套转移一套房子时 法院将不支持撤销请求   商报讯 (记者 张玎) 我们一般称钱款出借方为债权人,

  如果有人欠款10万 却有房数套转移一套房子时 法院将不支持撤销请求

  商报讯 (记者 张玎) 我们一般称钱款出借方为债权人,欠款一方为债务人。法律上债权人有一种权利,叫做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在处理财产时,一旦债权人觉得损害到了自己的利益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理财产的行为。

  近日,在宁波,债权人郑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行使对债务人金某的撤销权时,却被法院驳回了请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法院执行借贷纠纷 有人提异议  

  去年,郑某与金某因为借贷一事闹上法庭。原因是金某向郑某借了18万元钱,却迟迟不肯归还。

  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约定金某于2011年6月23日前归还郑某所有借款,法院也制作了相应的调解书。

  可即便如此,到了还款日金某依旧没有还钱的意思。郑某无奈之下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的财产为宁波江北区天合家园的一套房屋。宁波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可是到了当年的9月5日,金某的儿子对这一借贷纠纷的执行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这一房屋金某已要转让给他,所以不能对其进行执行。

  法院执行中止 债权人二度上诉被驳回

  2011年9月8日,江北区法院认定金某儿子所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最终裁定中止对天合家园房屋的执行程序。

  但这样一来,金某的债权人郑某不愿意了。

  他认为,金某将上述房屋赠与给其儿子的行为,损害了他作为债权人的利益。随即,郑某再次向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金某将房屋中属于其个人所有的部分赠与其儿子的行为。

  但江北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此后,郑某还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但依旧被驳回。

  债务人具备偿还能力 债权人利益不受损

  办案法官事后对为何会驳回郑某的请求,作了详细解释。

  法官说,此案的关键就在于金某将房屋赠与给儿子的行为是否对郑某造成了损害。

  案件在审理时,金某的儿子提供了金某社保个人账户查询结果,这可以表明金某是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而被告金某在协议离婚后,还将其挂靠在宁波市某汽车运输公司的车辆转让给了他人。

  这两个事实足以表明金某名下的有多个财产,是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也就是说,天合家园的房屋并不是金某唯一所拥有的财产。

  况且,郑某已经就18万元的债务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而执行案件又尚未结案。所以法院认为,郑某所说的金某赠与房产的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不能支持。

  债权人担心财产受损 可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的朱学军法官也对此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他认为,债权人在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申请时。法院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如果债务人处理的是其可供偿还债务的唯一财产时,一般都会支持债权人的撤销请求。

  但如果,债务人处理的财产,完全不影响其偿还债务的话,债权人的撤销请求很难得到支持。比如,债务人如果欠债10万,可其名下却拥有多套房屋,如果其只是将其中的一两套进行赠与或者转卖,债权人这时提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院就不会支持了。

  另外,朱学军法官还说,在发生借贷纠纷时,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处理其名下财产的行为,担心自己今后遭受损失的话,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法官进行调查后,发现债务人确实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况时,便会采取适当的措施,比如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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