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应收账款管理部接手了一单因牛肉销售业务而拖欠货款900余万元的案件,委托方由于被对方拖欠货款而饱受煎熬。好在源盈清款律师指导委托方在与对方签署补充协议的时候,精心设置了三项违约成本,致使货款在半年后顺利追回。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因河南某集团采购部门的邀约,委托方确定了牛腱子的买卖协议,约定货到一周内付清全款,合同金额在20元左右。但是源盈清款律师团队在对该应收账款进行风险评估时发现:买卖协议并无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违约责任承担条款及质量异议条款等。随后,源盈律师指导委托方先与对方协商,争取签订了补充协议,并精心设置了除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标准、检验权限和检验流程外,还在合同内设置了三项违约成本:
1 、补充协议签订后7天内付清货款,未经书面许可,购货方拖延付款需按日支付0.3%的违约金。
2、如发生纠纷并经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按照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则进行司法诉讼。
3、如发生诉讼,则由败诉方承担双方所有诉讼费用,以及由诉讼引起的律师费、因出庭或取证而产生的合理差旅费。
由于对方拖欠时间太久,所以我们除了请求法院支持货款诉求外,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了追诉0.3%的日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20万元),总计金额超过了原定货款60多万元,并查封了对方的银行账户。
对方在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立即请求我方撤诉,并汇出了拖欠的货款。我们虽然达到了追讨货款的目的,也教育了对方树立诚信守信,为了不影响对方的经营,我方同意撤诉。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在具有起草合同的有利条件下,创造性地加入了三个违约成本的制约因素,致使货款没有损失,合作得到维持,应该是一起比较好的处理方法。
在此,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清款律师团队建议在销售活动中,不能感情用事,一定要预设完善的违约处罚条款。但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把处罚条件作为追讨货款警示条件、预留措施,如有必要可以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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