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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新规:市县组织部长不得直接分管政府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22  来源:中国经济网
核心提示: 近日,湖南省委组织部出台《关于从严加强市县党委组织部长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市县组织部长不得在本人成

 近日,湖南省委组织部出台《关于从严加强市县党委组织部长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市县组织部长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一般不得与同级党委书记为同一籍贯(出生地、成长地),不得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等。

  市、县两级在党的组织结构和国家政权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市县党委组织部长作为党委抓党的建设的重要参谋助手,岗位关键,责任重大。《规定》从按照更高标准更严要求选拔任用、从严执行任职回避和干部交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职责聚焦主责主业、从严加强教育培训、完善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及时调整不胜任现职对象以及加大关怀支持力度八个方面,要求从严加强市县党委组织部长(下简称组织部长)队伍建设。

  重德重廉 不在成长地任职 一般不与同级党委书记同籍贯

  《规定》要求,严格按照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要求选拔任用组织部长,将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作为任职的必备条件。

  同时,注重任职人选与组织部长岗位的适应性、匹配度和胜任度,优先选任熟悉党务工作和有党政主要领导工作经历的干部。凡在德的方面评价不高、或廉政方面存疑、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一律不能担任组织部长。

  《规定》明确,组织部长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一般不得与同级党委书记为同一籍贯(出生地、成长地)。新提任组织部长应交流任职。保持组织部长任期相对稳定,任满5年一般要交流。

  聚焦主责主业 不得直接分管政府工作

  《规定》明确,组织部长不得直接分管政府工作,不得担任各类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其他部门或机构主要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须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

  在一届任期内,市州委组织部部长深入本市州所辖每个乡镇(街道)、县市区委组织部部长深入本县市区所辖每个村(社区)开展调研原则上不少于1次,每年研究解决几个本地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完善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实行“双重述职、双向测评”

  《规定》要求,建立组织部长每年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述职制度和年度考核“双重述职、双向测评”制度。组织部长既要参加党委班子成员述职测评,还要在本级组织部门述职测评;在组织部门测评时,既要对其进行正向测评,还要进行反向测评,结果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

  同时,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建立组织部长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专题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特殊情况制度。完善结合巡视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组织部长选人用人行为的监督。

  列出“负面清单” 不胜任现职的要及时调整甚至追责

  《规定》指出,对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本地选人用人出现重大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在解决本地选人用人突出问题上回避矛盾、不敢担当的,抓基层党建工作不力、本地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相当突出的,能力不强、业务不精、不能有效开展工作的,律己不严、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及时从组织部长岗位上调整下来,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

  《规定》还指出,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同级党委要为组织部长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支持组织部长大胆履行职责,保护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的组织部长。完善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长与下一级党委书记谈话制度,全面了解当地党委选人用人情况及下一级党委组织部长履职情况和现实表现。(时刻新闻记者 张珍)

(责任编辑:王炬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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