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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教育李天一:判刑10年与你是谁儿子无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8
核心提示:2013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李某某

2013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李某某将面临10年刑期。

判决后各被告方态度出现分野。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之一小魏的辩护律师胡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小魏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都“非常满意”,“这在他们的预期之内”。

就李某某方在二审判决下达后是否会申诉?李某某的二审主辩律师张起淮在11月27日晚间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肯定了要申诉的主张,“只要法定程序许可的,我们都会往下走。”

张起淮感叹,二审的判决结果,“是在我们的预料之内,预期之外。定他有罪10年,他一人的刑期是其他三个未成年人的总和,是跟他同龄的大魏的2.5倍,这个量刑肯定错了。”

新华社报道显示,法院方面解释,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11月19日二审庭审共计约13小时。有被告辩护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在本案二审中,李某某、王某及其新律师均认为,此案件为一起卖淫嫖娼案而并非强奸案,因此坚持作无罪辩;而其他3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坚持做罪轻辩。“二审辩护策略的分野与一审相似。”一位参与二审开庭的被告辩护律师告诉本报记者。

而张起淮称,他为李某某做的是“存疑之辩”,“一审的判决事实和证据不足,应该查清事实,发回重审。法院认定的那些证据不足以能够定罪,用的是证人之间相互矛盾的口供。”

法院则称,庭审中,李某某辩解称“进入房间不久后就睡着了,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对此法院表示,虽然从被害人内裤上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综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参与此案知情人士透露,李某某一直坚持本案只是嫖娼,并非强奸,且他未参与,二审时李某某自称一进事发房间就接到其母梦鸽的来电,他遂出门接电话,回来后“什么也没看见、也没参与”;而在一审时他声称喝醉了、睡着了。张起淮解释,通话记录确有显示,李某某当晚曾接过其母的三次来电,“每个电话都有几分钟”,彼时他出门“至少三次”,这与他一审时所称“喝多了”的行为发生有先后,“不冲突。没有‘翻供’之说。”

张起淮称,作为李某某的二审律师,他主要是向法院提出再调取数处关键处的客观证据,包括事发房间的隔壁房间顶上摄像头所录制的监控视频,及湖北大厦、金鼎轩、附近肯德基的厕所、医院等几处门前的监控视频,“二审时我提了20份调取证据的线索,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是什么状态,被害人有没有伤”,他亦申请了受害人杨某某出庭,但法院均未认可,也未调取。

 

 

此前媒体报道,在二审庭审结束前,李某某当庭宣读了由其本人所写、长达10分钟的“最后陈述”,并三次鞠躬,他说,“难道就因为我是李双江的儿子吗?如果我为了少判几年,就承认我没有做的事情,我对不起我的父母,对不起家族的荣誉。承认我没有干的事情难道就叫做态度好吗?”

一位当时在场的知情人回忆,彼时李某某神色平静。前述知情人对本报记者称,就在11月27日法院宣判结束后的法庭教育阶段,法官特别对当场听取判决结果的李某某说:作出这样的判决,跟你是谁的儿子没有关系。

而在张起淮看来,司法程序上,在申诉阶段仍有“翻案”的可能性。如果说这是一场“战争”,“‘战争’才刚刚开始,我们只是把事实稍微还原一下,只是把这个口子拉开了。我们还在等待最后的结果。”这位行色匆匆的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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