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放开4类农牧区转移人群的落户限制

   2016-05-03 10430
核心提示:原标题: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调整 增设合法稳定就业的落户通道 放开4类农牧区转移人群的落户限制近日,自治区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

原标题: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调整 增设合法稳定就业的落户通道 放开4类农牧区转移人群的落户限制

近日,自治区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我区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情况进行了通报。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4月19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行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之一,标志着我区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工作开始进入快车道。

《实施意见》增设了合法稳定就业的落户通道,并扩大了随迁人员的范围。农村牧区籍人员在自治区内城市、建制镇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其他条件限制。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并允许隔代投靠,具有城镇户籍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不受年龄、婚否、是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面积等其他条件的限制。据自治区公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着力解决重点群体落户问题,全面放开4类农牧区转移人群的落户限制:自治区内农村牧区考入区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在城镇就业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在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可在实际居住城市、城镇落户;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实行“零门槛”落户政策,这4类人员只要愿意,即可在实际居住城市、城镇申请落户。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将进一步清理现行户籍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盟市落实《实施意见》情况跟踪评估、督促指导,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记者陈春艳)

[责任编辑 马铃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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