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合惩戒“黑名单” 99户失信者补上近4亿税款
扬子晚报7月5日讯(通讯员 苏国穗 记者 徐晓风) 6月12日,江苏省某电子有限公司会计在当地国税机关主动补缴了2012-2013年期间税款、滞纳金、罚款224万元。随后,国税部门及时将企业案件信息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专栏予以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情况通知了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记者从江苏省国税局获悉,自去年9月江苏20多个部门共同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以来,截至今年6月中旬,江苏全省已有99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迫于“黑名单”的压力,主动足额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总金额高达3.87亿元。
据介绍,去年我省发布《关于对重要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意见》。江苏省信用办、文明办、国税局、地税局,省高院、公安厅和财政厅等24个部门共同对重要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意见明确,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在各自的门户网站设置“重大违法案件信息”专栏,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并同步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将重大违法案件信息传递给联合惩戒参与单位,联合惩戒参与单位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惩戒情况。《实施意见》施行以来,江苏国税通过省信用办共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并共享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214条。今年4月,省政府再次发布《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首次将税收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严重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三个等级。其中规定,纳税人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时,将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等方面将受到限制或禁止,税务机关也会将其列入高风险纳税人,这些纳税人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