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何宝国)如今,旅游成了人们的“家常便饭”。但随之而来的并非都是享受和愉快,有些是人受害,有些却是人使坏。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山西省旅游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人,除了更加细致地明确权利、义务之外,还新增了“禁止性规定”。
现行《山西省旅游条例》是2002年开始实施的。其中,对于旅游者权利,文字叙述是“旅游者有权……”,如有权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项目和选购旅游商品等。而《山西省旅游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新增一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同时,设置“旅游者的权利”一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7项权利。新增权利有:依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旅游活动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等。
现行《条例》,旅游者义务方面,文字叙述是“旅游者应当……”。如,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爱护旅游资源、设施和生态环境等。《修订征求意见稿》设置“旅游者的义务”,规定5方面义务。新内容有: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按照旅行社安排,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遇到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时,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等。
要注意的是,除了义务,《修订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禁止性规定”,而且有8项具体内容。看仔细,别“犯规”: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扩大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和程度;在景区内涂写刻画;违反旅游活动中安全警示规定;扰乱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
对于少数“犯规”的游客咋办?《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景区涂写刻画的,违反旅游活动中安全警示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扰乱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对于旅游者关注的强制购物等问题,也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如购物方面,现行《条例》规定为: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不得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同时,明确“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即,旅行社、导游、领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对旅游者以人身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欺骗、诱导旅游者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