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菲玩的是法律上的“障眼法”
所谓的南海仲裁结果公布后,美国及其盟国提高了“敦促中国尊重仲裁裁决”的调门。仲裁裁决法律效力及其执行问题成为中美法律舆论战的新战场。
仲裁裁决是否有法律拘束力?在国际法上如何执行仲裁裁决?不承认、不执行仲裁裁决是否等同于不遵守国际法?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实事求是的解答,将成为左右国际舆论支持的重要方面。
任何规则都有例外,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仲裁裁决本身可以被归为无效。但这些例外规则只被少数法律专家掌握,普通公众只知道一般规则。中国需要向国际社会解释清楚仲裁裁决何时无效这一特殊规则。
一般而言,仲裁的成功取决于争端各方能够实际上善意执行裁决。国内法律体系都有一个负责执法的中央权威机构,与此不同,并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能够执行国际法的世界政府。唯一的例外是国际法院的裁决。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4条,争端一方可以诉诸联合国安理会强制执行国际法院的司法判决。但本案是由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成立的仲裁庭处理,任何一方均无权强制执行其裁决。
美国一再试图瞒天过海,利用这种特殊规则与一般规则之间的差异效果,在媒体上故意将仲裁裁决与国际法院的司法判决相混淆,谎称裁决在国际法上可以强制执行。更糟糕的是,美国甚至可能以裁决为法律借口在南海地区使用武力,全然不顾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的一般国际法原则。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决只能被用作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其本身并不是国际法的渊源。以上的规定对于熟悉国际法的人士而言是基本常识。然而,美国却利用这种法律专家常识与普通公众对国际法误解之间的漏洞,刻意制造舆论,给中国贴上不承认仲裁裁决即为不遵守国际法的标签。
实际上,美国和菲律宾在遵守司法裁决方面都有过不光彩的历史。尤其是美国,它是最没有资格在这一点上批评中国的。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美国是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中唯一一个在国际法院判决拥有管辖权后退出审判程序,并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通过行使安理会否决权阻止国际法院判决执行的国家。这种行为堪称是不遵守国际法的“反面典型”。即使是在本案中,菲律宾也曾否认“南部蓝鳍金枪鱼”案部分裁决的适用,仲裁庭本身也否认某些仲裁裁决的合法性。仲裁庭和菲方的这种行为是否也是不遵守国际法的行为呢?这里无意以“比烂思维”作辩护,但必须指出,美菲的立场明显是一种双重标准的行为,其唯一目的就是在国际舆论上给中国施加压力。
对中国而言,要赢得这场中美法律舆论战,最好的办法就是向世人清楚地揭示这种特殊规则与一般规则的不同,让事件回归本来面目,揭露美菲混淆视听、浑水摸鱼的丑陋嘴脸。(作者分别是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研究员、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