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办法》本月起施行
食品生产企业须设食品质量安全总监
记者日前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云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办法》已于8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将管理食品质量安全的权力书面授权给“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由其全面负责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工作。
《办法》规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是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最高管理者和直接责任人,对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具有否决权。“食品质量安全总监”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企业的质量安全制度、监管措施及发展规划,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组织机构,规划食品质量安全所需的人力、技术等资源,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质量安全总监”须具有5年以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且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熟悉企业生产工艺和标准。此外,还须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办法》同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食品质量安全授权行为而变化或者免除。
据了解,《办法》的实施,一方面,在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建立起沟通的纽带,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能及时被企业了解、掌握和执行;另一方面,以培训“食品质量安全总监”为切入口,以点带面,能够逐步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从而提高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