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整治救灾资金下拨慢 无故拖延将被追责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日前对全区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和灾害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部分旗县救灾资金下拨缓慢,少数旗县滞留资金数额较大;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不够规范,个别旗县没有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发放资金,发放程序不规范。
针对以上问题,民政厅要求各地救灾资金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原则使用救灾资金,不能平均分配,不得擅自变更救灾资金使用范围。救灾资金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下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拨。
今后,自治区下拨盟市的救灾资金,盟市要在10天内将资金下拨旗县,旗县要在15天之内将救灾款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对于无故拖延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对救灾资金严重滞留的盟市、旗县,自治区民政厅将跟踪督查,对存在资金滞留的旗县由盟市挂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