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推行差别收费
为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近日,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印发了我省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要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
意见要求,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经批准占用公共道路建设的停车场(点),以及机场、码头、城市交通场站等特定场所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旅游景点、公立医院、公办普通高校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按特定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政府定价管理。
意见强调,各地要加快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对同一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对短时间停车和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实行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