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精神病的哥杀人不负刑责,出租车公司被判赔30万元不服上诉
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出租车司机张某杀死了另一名出租车司机顾某。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认定张某实施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但不负刑事责任,逐作出决定书对张某予以强制医疗。随后,顾某家人向张某儿子及出租车公司提出20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
8月25日,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法院获悉,2014年9月23日,张某因故意殴打徐某致其轻伤被刑事拘留,法院认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受审能力,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释放后,张某被具丰出租车公司录用为出租车驾驶员。
2015年5月31日9时许,张某驾驶具丰公司的出租车到上海浦东国际机场P1停车场蓄车池内排队候客。这时,另一家出租车公司的司机顾某也来到该蓄车池,在另一停车道内排队候客。
两人素不相识,但张某看到顾某后,下车走向其驾驶的出租车,在双方无任何冲突的情况下,突然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戳坐在驾驶员位置上的顾某的颈部,致顾某左颈内静脉破裂而失血性休克,于当日10时21分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张某因上述涉嫌犯罪行为而被刑事拘留。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在作案时及目前处于发病期,在这起刑事案件中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无受审能力。
法院查明了张某所患精神分裂症需要长期药物治疗、专人监护、有强制医疗必要等事实,认定张某实施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但不负刑事责任,逐作出决定书对张某予以强制医疗。
张某被送强制医疗后,被害人顾某的母亲付某、妻子祝某及儿子小顾,以张某、张某的成年儿子小张及具丰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顾某的医疗抢救费、丧葬费、误工费、律师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共计200余万元。
2016年6月17日,一审法院判决小张赔偿付某等三名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87万元,具丰公司赔偿付某等三名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30万元。
判决后,具丰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出上诉。8月25日,上海一中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上,双方围绕具丰公司对顾某的死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展开了激辩。
顾某方认为,具丰公司在录用出租车驾驶员时未对报名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刑事犯罪记录等方面的情况尽必要的审核义务,录用精神病人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丰公司则认为,已按照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招录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出具身体健康体检材料等证明文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是在停车熄火并下车的状态下实施侵权行为,不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造成损害,因此,具丰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一中法院将择日对案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