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两个办法的出台,落实了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简化了企业核准和备案流程,有利于节省企业时间成本,提高便利化程度,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自治区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
《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相比较2011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主要呈现两大特点:将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划分为核准和备案相结合管理。其中,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全部限制类项目继续采取核准制管理外,其余外商投资项目均采用备案制管理,减少了企业办事流程,减轻企业行政成本;对于核准和备案权限的划分,自治区发改委最大限度减少核准备案事项,核准备案权限能下放的一律下放到盟市。其中,属于省级核准权限的,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按国家要求由自治区发改委核准外,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全部下放到盟市和列入扩权强县的试点旗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属于省级备案权限的,全部下放到盟市和列入扩权强县的试点旗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是我区首次针对境外投资项目制定的管理办法,相比于国家发改委以前制定的办法,有两大变化:原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9号)规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权限是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进行核准,之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9号)规定,省(自治区)级发展改革委部门主要是对投资主体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按照新的核准和备案办法,我区权限内的境外投资项目将全部实行备案制。这将促进和规范我区企业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另一变化是进一步方便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项目单位可通过自治区发改委门户网站申报境外投资项目,并将自动链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同时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考虑,也允许企业不通过备案系统申报项目备案,可以纸质文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