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沙9月4日电(记者袁汝婷)湖南省政府网站日前公布《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明确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省直管县(市),其他县市区待条件成熟后再稳步下放。此外,为鼓励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各县市区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薄弱学校出现空岗、空编时,可申请使用跨校评聘职数。
记者了解到,此次方案中,湖南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现有在岗人员均列入改革范围。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本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方案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实施。其中,正高级教师职称由省里组织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由市州组织评审;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省直管县(市),其他县市区待条件成熟后再稳步下放,暂未获得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县市区,其一级教师职称由市州统一组织评审;二、三级教师职称由县市区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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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促进城乡教师的合理流动和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方案提出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长效机制。
什么样的教师可以进行跨校评聘?方案明确,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中小学教师系列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职务)的现有在编在岗人员均可实行跨校评聘。
各县市区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薄弱学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空岗、空编时,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自愿申请使用跨校评聘职数。同时,辖区内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满足相应职务评审条件的城镇学校优秀教师,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学校和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即可参加跨校聘任(用)或评聘。
方案还要求,城区学校教师通过跨校评聘流动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后,必须在聘用学校服务3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