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9月6日消息 保监会今日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表示将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开发和设计,进一步深化人身保险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监会指出,《通知》进一步完善了人身保险产品监管框架,在明确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和事后抽查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产品退出机制、问责机制、回溯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形成各机制协调联动、各方各负其责的监管架构。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保监会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风险保障类产品和长期储蓄类产品,加大产品供给侧改革,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出台《人身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办法》,推动人身保险产品“通俗化、简单化、标准化”,实施人身保险条款编码查询,不断夯实产品监管的制度基础。二是产品供给更加丰富。以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为契机,保险公司相继推出的费率改革产品超过2000个,产品价格普遍下降15%-20%,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质优价廉的产品选择。三是产品风险保障程度不断提升。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的最低风险保额与保单账户价值或已缴保费的比例提高了3倍,体现提升保障水平的监管导向。四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创新推出长期养老保险、税优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新产品,满足多层次医疗和养老保障的需求。
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人身保险产品开发主体日益多元化,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产品种类多,满足消费者真实需求的少。二是同质化产品多,差异化、个性化产品少。三是备案产品数量多,有产能的产品少。基于此,为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规范产品开发设计,防范产品风险,进一步推进人身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监会于近日印发了本《通知》。
二、请介绍我国人身保险市场有哪些主要保险产品?
答:我国人身保险产品按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保险产品和新型保险产品。保单签发时保险利益确定的为普通型保险产品,保险利益不完全确定的为新型保险产品。新型保险产品是在传统人身保险产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长期储蓄功能的保险产品,主要包括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和投资连结型保险。
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新型保险产品均起源于国外,是国际发达保险市场主流的保险产品。1999年以来,新型保险产品相继被引入我国市场,对丰富我国人身保险产品供给,优化人身险业务结构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应看到,相对于传统的普通型保险产品,新型保险产品相对复杂,风险更高,世界各国对新型保险产品一般采取比普通型保险产品更为严格的监管政策。
保监会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监管一直高度重视,在风险保障程度、利益演示、销售宣传、分红险分红比例、万能险结算利率、万能险和投连险账户管理等方面建立了比国际发达保险市场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同时,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根据风险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一是强化资本约束和规模管控,严格控制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总量。二是加强资产负债匹配和现金流风险管理,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三是加强信息披露,提高新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四是开展现场检查,严厉打击新型保险产品销售误导。五是加强重点公司监管,及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通知》的出台,秉承原有一贯的监管思路,将进一步强化对新型保险产品的全流程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理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通知》制定的原则什么?
答:一是以优化产品供给为基本目标。通过负面清单明确产品开发设计边界,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更多满足消费者真实需求的保险产品,进一步深化产品供给侧改革。
二是以放开前端强化后端监管为改革方向。将产品开发设计权完全交还给市场主体,同时强化事后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追究为主要抓手。对违规开发设计保险产品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违规行为的主体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和责任追究。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进一步完善了人身保险产品监管框架。在明确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和事后抽查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产品退出机制、问责机制、回溯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形成各机制协调联动、各方各负其责的监管架构。
一是强化后端监管力度。明确保险产品在销售之后的十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中国保监会将对已收到保险产品加强事后抽查力度。
二是建立产品退出机制。对于违规产品,责令公司停止销售,并做好信息披露等后续工作;对于消费者认可度不高、销量不佳等方面的产品,要求公司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清理,提升产品供给的有效性。
三是强化产品问责机制。明确在产品开发设计销售环节,保险公司、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等产品相关人员的具体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进行追责,督促各相关责任人切实发挥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产品回溯机制。要求公司成立产品开发管理工作组,对产品精算、财务、销售、投资等产品经营各环节进行全流程管理和风险评估。同时,对于回溯工作中问题不整改、产品不退出、经营指标不调整的采取监管措施。
五是完善信息披露机制。解决行业当前产品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及时问题,要求公司主动通过官网或行业协会平台将保险产品有关材料充分对外披露,进一步强化产品公开性和透明性,接受社会监督。
六是加强新型产品管理。包括针对当前新型产品宣传、销售、利益演示等方面的多发问题进行规范,切实防范新型产品的误导销售风险;加强万能型保险的经营管理,万能险结算利率水平与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挂钩并合理确定,防范公司通过不合实际的结算利率进行恶性竞争等问题。
五、《通知》出台对人身保险市场有哪些影响?
答:一是将有效释放行业发展活力。通过把产品开发设计权交还给市场,缩短了产品从开发到上市的周期,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经营自主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人身保险生产力。
二是将倒逼公司提升产品开发管理能力。引导公司提升产品质量,增强合规意识,实施精细化产品管理,提高产品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提升对产品精算、法律合规等方面的重视程度。
三是将对接消费者真实需求,推进产品差异化发展。引导公司转变产品发展模式,注重产品开发与公司各经营环节的对接,尊重保险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和权利维护,让更多保障高、有特色的产品上市,让不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退出,实现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差异化发展。
保监寿险〔2016〕199号
以下是《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全文: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做好新形势下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提高人身保险产品核心竞争力,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推进人身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对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和事后抽查管理。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除明确要求需事前审批的外,均实行事后备案,即在产品销售之后的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保险公司产品备案材料后即反馈产品收文回执(备案材料清单表)。保险公司收到产品收文回执,仅代表相关备案材料报送齐全。中国保监会将根据监管职责,依法对已收到产品进行事后抽查。
二、中国保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退出机制。中国保监会经抽查发现并认定保险公司备案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违规产品、公开披露产品停售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备案产品的经营管理,对于消费者认可度不高、销量不佳的产品,应当主动退出市场;对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公平、不合理等情形的,应当主动退出市场,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中国保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问责机制。保险公司对备案产品负有主体责任。保险公司总经理对产品开发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并对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备案报告审核、签发负有直接责任;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产品负有精算审核职责,并对产品设计分类和费率厘定的合理性、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等负有直接责任;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对产品负有法律审核职责,并对条款的公平性、合理性、合规性,条款表述的准确性、严谨性负有直接责任。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视情节轻重自违规行为认定日起3个月至1年内禁止保险公司申报新的产品,并视情节轻重对保险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依法予以警告、撤销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等:
(一)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其他规定的;
(二)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保险产品的;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四、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人身保险产品回溯机制。保险公司应当成立由产品精算、财务、销售、投资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的产品开发管理工作组。每年就备案产品的结构特点、合规情况、经营情况、产品退出情况和产品费率厘定所使用的定价利率、发生率、费用率(含初始费用、管理费等)、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回溯,形成回溯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产品年度总结报告提交中国保监会备查。
对保险公司产品回溯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的,中国保监会将要求保险公司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对保险公司采取约谈、通报、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产品等监管措施:
(一)保险公司未对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少于100万、且年度累计销售件数少于5000件的备案个人产品进行主动停售的,产品使用未满一年的除外;
(二)保险公司未及时主动发现并报告备案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的;
(三)保险公司未跟踪和分析产品经营情况、未开展费率厘定与执行的过程监测与自查、未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的;
(四)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问题。
五、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机制。保险公司在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备案的同时,应当主动通过公司官网或行业协会平台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产品备案材料进行披露。保险公司对因涉及商业秘密不予披露的产品备案材料,应当有充分的认定依据和完善的保密措施。
六、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管理。保险公司应当严格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行为,加强客户真实性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保险公司在宣传、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应当严格遵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按照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保险公司承诺除保证利益以外的其他收益,或与客户或代理机构(包括银行、邮政、保险代理公司等各类机构)签订收益保证协议;
(二)保险公司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
(三)保险公司未严格按照产品条款宣传产品的保险期限;
(四)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渠道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五)保险公司参加互联网竞价排名销售活动。
七、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万能型保险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对万能型保险要建立单独核算制度,单独管理万能账户。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万能账户单独资产的实际投资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万能型保险实际结算利率。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连续三个月小于实际结算利率且特别储备不能弥补其差额时,当月实际结算利率应当不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与实际投资收益率的较大者。
本通知所指的投资收益率为财务收益率(财务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收益-资产减值损失)/资金运用平均余额*100%[1])。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发布后,新报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需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已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保险公司需在2017年4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中国保监会
2016年9月2日
[1]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收益、资产减值损失、资金运用平均余额等统计指标的定义及具体要求参见《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10〕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