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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娱乐圈:马蓉围绕子女身份问题提交证据 王宝强:我会坚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9  来源:凤凰网
核心提示:10月18日13点15分,王宝强乘坐的红色飞度两厢小车,停在了北京市朝阳法院门前。在拥挤人群和密集镜头的包围下,王宝强走进法院,

10月18日13点15分,王宝强乘坐的红色飞度两厢小车,停在了北京市朝阳法院门前。在拥挤人群和密集镜头的包围下,王宝强走进法院,参加“宝马”离婚案的两次庭前会议。

当天下午,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马蓉起诉王宝强名誉侵权两案,分别在下午2点和4点半召开庭前会议,均不公开进行。庭外则聚集了数百名的记者和公众等候。重案组37号注意到,两案庭前会议持续召开,据此推算,王宝强在法庭时间至少在五个小时以上。

晚间,朝阳法院官方微博发布了庭前会议的情况,王宝强方围绕马蓉婚内出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要求分割的共同财产进行了举证;马蓉方围绕子女身份情况提交了相应证据。王宝强则通过微博致谢,并表示:“我会一直很坚强”。

10月18日下午,王宝强在律师和工作人员陪伴下进入朝阳法院。

王宝强现身法院被“围观”

虽然此次庭前会议不公开举行,但18日中午11点多,朝阳法院门外就聚集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媒体,很多媒体更是架设直播设备等在门外。庭审还吸引了网友、粉丝以及路过的公众围观,法院门外辅路都站满了人,还有民警维持秩序。

守候在朝阳法院外的媒体和围观人群。

13时15分,只听人大吼一声“张起淮”,人群开始骚动,一辆红色飞度两厢小车带着王宝强和代理律师张起淮赶到现场,由于人太多往车前冲,警察一直控制人群,使车辆一直开到法院车辆进口。一度混乱到只能喊着将人疏离。

王宝强乘坐一辆飞度汽车到达法院。

戴着墨镜身着黑色帽衫的王宝强下车后走进法院,从当事人入口通过安检进入法院。

王宝强在警察的“保护”下才得以进入法院。

王宝强哥哥王建永(穿西装者)法院门口现身。

宝宝微博发声:庭审很顺利

下午2点开始的离婚案庭前会议结束后,4点半直接进行马蓉起诉王宝强名誉侵权案的庭前会议。这让在外边以为会迎来“中场休息”的媒体扑了个空。

等待王宝强能在第一次庭前谈话后现身的媒体记者。

重案组37号了解到,王宝强的两个案子在朝阳法院三层法庭进行,该层还安排有法警值守。

王宝强进入法院后,媒体仍守候在法院外。

随着夜幕降临,门外的安保进一步加强,安保人员站成一排阻挡随时可能拥上的人群。直到傍晚六点多天色已黑,一辆黑车驶出,知情人称是王宝强离开。

媒体和围观人群一直守候到夜幕降临。

据了解,此次王宝强请了一个律师团队来打自己的离婚官司。据了解,此次庭前会议主要是进行提交证据等程序,尚不涉及实质审理。

庭前会议是指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0月18日晚,朝阳法院官方微博发布了庭前会议的情况。

10月18日晚8时49分,王宝强通过微博发声,表示庭审很顺利,并对媒体和关心自己的朋友道谢。

10月18日晚,王宝强发微博致谢,表示“我会一直很坚强”。

探员追访

转移财产会“净身出户”?

法官:不太可能!

“宝马”案及最高法关于婚姻一方在离婚期间转移财产的指导案例,让网友联想到“净身出户”这个词。不过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孙铭溪向重案组37号表示,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并没有对转移婚前财产的当事人不分财产,而是对其转移的财产少分,而婚姻法四十七条所述的“不分(财产)”情况,也仅针对转移、隐匿、损毁部分的财产。

孙铭溪介绍,“净身出户”并不是司法用语,是老百姓通俗的说法。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考虑很多因素,法律规定本身的分配原则是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的一方,根据生活和收入状况进行分割,可以看到,指导案例中的裁判结果不是“净身出户”,只是对发现的转移部分的19.5万财产进行了再分配,转移的一方被少分。因此,无论是整体分割以及就转移这一项财产分割,都不是公众理解上的一分都不得的“净身出户”。

究竟什么情况会“少分”、”不分“呢?孙铭溪认为,这是得看过错的程度,比如隐匿财产的情况比较严重,有些可能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就可能少分很多甚至不分。

孙铭溪表示,指导案例的最大意义在于,夫妻感情存在问题,很多人会提前在财产上进行转移以占到便宜,然而法律规范是很完善的,夫妻要对此存在清醒的意识,否则可能会受到裁判不利的后果。

指导案例能否当断案依据?

律师:无约束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晓告诉重案组37号,指导案例对裁判要点对表述来看,并非人们所理解的“净身出户”。同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法官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时依照的是法律明文规定,而非最高院的指导案例,该指导案例的仅对人们理解法律,引导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尊法守法产生作用,对法官裁判并无法律约束力。

韩晓说,实践中“净身出户”的案例很少,原因体现在四个方面: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均有平等的支配权,因此对于一方处分财产行为的性质难以认定,究竟是否属于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实践中往往双方各执一词,合议庭在审理时往往难以形成多数意见。

裁判者对“净身出户”慎之又慎,也有对司法生态环境和社会诚实守信风气的考虑,在离婚率激增的今天,若是不对“净身出户”案件严加控制,由此形成的离婚纠纷中,昔日夫妻双方如今相互攻击、串通亲友伪造证据等不良风气对于和谐社会关系的构建是沉重的打击。

感情失和的夫妻中有一方出于保障日后生活的考虑私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是人之常情,并非十恶不赦,适当惩罚是必要的,但非要“净身出户”便显得矫枉过正,因此法官对其谨慎处理没有问题。

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在于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该制度旨在将夫妻双方的婚后所得纳入到夫妻共同体内,将夫妻双方婚前的差异最小化,维持和谐美满的夫妻关系。故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均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财产的所有权是不受财产所有者品格的影响的,因而法律难以强加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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