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生活网讯(记者沈俊伟 特约记者朱付新)为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增强震慑警示效果,全面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共同打造文明交通、和谐交通、法制交通的新局面,根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部署,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决定自2016年1月份开始将每月25日定为“交通违法曝光日”,现将第十次“交通违法曝光日”需要曝光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6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全市终生禁驾情况
2016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全市共有30人被终生禁驾。其中,因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逃逸被终生禁驾的有25人,因醉驾造成重大事故被终生禁驾的有3人,因酒驾造成重大事故被终生禁驾的有2人。这30人中,驾龄最长的21年,驾龄最短的仅1年。
2016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终生禁驾情况登记表
二、2016年9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全市查处的酒驾、醉驾以及其他严重交通违法情况。
2016年9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全市共查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35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384起,因酒后驾驶被处罚后再次酒驾的2起。(名单附后)
2016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醉酒驾驶情况
2016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再次酒驾情况
因涉嫌危险驾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35起。
案例一:两年三次酒驾,这真是有瘾!
喝酒也能成瘾,而且屡教不改的还真不多见,社旗县的刘某就是其中之一。近日,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严重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驾驶员进行梳理统计。发现社旗县大冯营乡的刘某在2011年至2013年两年时间内,居然有三次酒后驾驶的记录。
2011年8月30日16时55分左右,刘某酒后驾驶一辆低速三轮汽车行驶至永城市城农324省道20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刘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3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3年1月16日14时15分左右,刘某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社旗县建设路与赊店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刘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3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同年3月28日,距离刘某上次酒驾被查获刚过去两个多月,在永城市市区欧亚路,刘某因酒后驾驶再次被永城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刘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5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饮酒驾驶,最终酿成亡人惨剧!
2014年6月30日晚20时45分,王琛酒后驾驶豫RFA269小型现代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野县城书院路工商局门前时,与相向行驶的马某某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及电动车上的乘坐人于某甲受伤,两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驾驶员王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7.19mg/100ml。被告人王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12月8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王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三、近期典型交通事故案例通报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法院已经判决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不乏多年驾龄的资深驾驶员和刚取得驾驶证的驾驶员因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及时报警救助伤者反而选择逃逸,不仅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且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禁驾。
案例一:驾龄1年,因肇事逃逸被终生禁驾
2016年4月7日22时左右,杨志金驾驶苏E8BE**的小型轿车沿唐河县解放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文峰路交叉口附近时,与张某勇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张某勇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杨志金驾车逃逸,后于2016年4月8日至唐河县交警大队投案。
经调查取证:杨志金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未按招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杨志金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6年8月9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做出初审判决,杨志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而杨志金刚过一年实习期的驾驶证也被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吊销且终生不能重新申领。
案例二:驾龄21年,同样因肇事逃逸被终生禁驾!
2015年12月3日13时40分左右,赵国强驾驶豫R875**的轻型普通货车沿镇平县柳老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柳老公路红果果幼儿园门口附近时,与行人杨某相相撞,造成杨某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国强驾车逃逸。
经调查取证:赵国强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因此,赵国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6年3月10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做出初审判决,赵国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而赵国强长达21年驾龄的驾驶证也被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吊销且终生不能重新申领。